签订劳务合同也能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力市场中,很多用人单位倾向于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雇佣员工,以避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处于弱势地位且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的劳动者为了养家糊口,往往也不敢直接拒绝用人单位的要求。可一纸劳务合同真的能够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起西固法院近日审结的案件。

2018年10月,某物流公司因业务需要雇请了一批驾驶员并在后续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公司与所有驾驶员之间系劳务关系。2019年1月,其中一名司机周某在运货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周某家属认为,周某生前为该物流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并由公司每月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周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方面则认为,其与周某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约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周某也不是该公司的员工,遂拒绝了周某家属的要求。双方屡次协商无果后,周某家属向西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某家属的仲裁申请,物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彼此互不相让。办案法官判断,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周某与物流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第一,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使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按劳动关系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表现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而在劳务关系中,虽然劳动者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但二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根据意思自治订立合同。
第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既可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有关的工作,也可在用人单位业务之外提供劳动。
此外,在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性质时,还可以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内容作为参考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周某与物流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周某在公司主要负责驾驶运输车辆,工作内容属于物流公司主要业务。周某工作期间,接受物流公司的管理,并由公司按月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工资,双方已经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虽然周某之前与物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系劳务关系,但从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双方自物流公司实际用工之日起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现周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死亡,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周某家属相应的经济补偿。最终,西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可以回答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订立与否绝不是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所以呼吁用人单位正视自己的法律义务,不要妄图以一份劳务合同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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