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岷县法院这两名法官获全省优秀奖!
为切实提高全省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和职业现代化水平,省法院组织开展了“队伍建设年”暨2019年度全省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经过严格评选,最终有100篇优秀裁判文书、55篇案例分析入选。
在本次获奖名单中,岷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宋友良一篇裁判文书获得三等奖,梅川法庭副庭长党振兴一篇案例分析获得优秀奖。
获奖优秀案例
刘某诉杨某、黄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车辆未进行年检三者商业险是否应该赔
党振兴:岷县人民法院副庭长
党振兴,2010年2月进入岷县人民法院,现任岷县法院梅川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党振兴法官自2010年进入岷县人民法院,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尽力竭力办理案件,树立新时代青年法官新形象。他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能力强,先后多次被单位评为“先进个人”“办案能手”“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工作之余爱好写作,喜欢业务研究,撰写了多篇专业论文被知网收录并在《甘肃法学》、《学习月刊》等杂志刊发,并于2020年荣获第三十二届全国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三等奖。
听他说
“法官不需要名片,裁判文书就是法官最好的名片。”
法律本身是没有温度的,但在全力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想让当事人感受到“温度”。为此,每篇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如履薄冰”,写完的文书至少要审核三遍,有时候洗着澡,刷着牙甚至睡着觉的时候,突然会灵光一闪,想着哪里是不是有差错……因为裁判文书中专业问题的描述是否准确、到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往往是这种严谨铸就了法官的“专业”……如果文书中有很多简单差错,或者有不当的表述,哪怕只是一句,影响的将会是整个司法权威。
正义它不应该是神秘的,所以坚持在每一篇判决书中都能够传达正确的价值观,输出正能量,表明法官的“态度”。
优秀案例赏析片段
【内容提要】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黄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事故发生时车辆逾期未年检,被告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经审理查明,发生事故时该车辆虽然逾期未年检,但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检验,证实车辆发生事故前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且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保险公司将未通过年检作为免责事由,其应当在被保险人投保时明确告知或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合同中有关机动车年检的免责条款之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解释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键词:民事 交通事故 三者商业险 年检超期
【裁判要旨】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脱审逾期未检验,但机动车检验仅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措施,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未进行检验无直接因果关系,车辆发生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检验,车辆发生事故前安全技术状况正常,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3168号(2019年8月13日)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书认为,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刘某致伤,经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故被告杨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杨某系被告黄某雇员,被告黄某作为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认定其具有重大过错,应与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该车辆逾期未检验,已脱审,其不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检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措施,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畅通通行,车辆侧翻后坠入河滩后将受害人砸伤的,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未进行检验存在因果关系,车辆发生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检验,车辆发生事故前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且在驾驶人杨某血液中也未检出乙醇,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部分请求数额过高,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计算。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刘某已年满60周岁,超过退休年龄,且其未提供关于误工收入的相关证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但未提交相关票据,且已提交了两次的救护车转运费票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重新鉴定费用2800元,已由被告杨某预交,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参照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甘政司2019(法临)鉴字第2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为17500元。
获奖裁判文书
岷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6刑初102号
宋友良:岷县人民法院三级法官
听他说
一篇优秀裁判文书必定是对循法、公正的诉讼活动的完美呈现。唯有秉持公正理念、坚守廉洁底线,方能产生“干净”的裁判文书。反之,哪怕争议焦点说理与文书格式皆无可挑剔,但只要不廉洁,必然让人产生合理怀疑,那绝对不是一篇好的裁判文书。
司法担当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品格与精神。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可能引发舆情的案件,如果没有迎难而上的勇气与直面诉讼参与人的坦然与底气,想要抽丝剥茧地化解纠纷与公正高效地裁判案件,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打铁还需自身硬,唯有司法能力提升,方能锤炼出担当品格与奉献精神。在实践中的担当品质则时常反哺灵魂,召唤并警醒要高标对己,对学习保持一种饥渴状态。反之亦然,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最终让青涩的法科学子成长为艰难跋涉、公道老成、自成风尚与内心淡泊的裁判者。
优秀裁判文书赏析片段
被告人马某一、马某二、赵某以威胁、辱骂、撕打等暴力方法多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马某一抢夺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依法佩戴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以被告人马某二和马某一为纠集者和骨干成员,张某和赵某等人为其他成员形成的家族势力为了非法获取国家矿产资源,长期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岷县锁龙乡三沟金矿区域多次采取威胁、辱骂、暴力等方式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挑行职务,并多次在岷县锁龙乡三沟金矿矿区、漳县东泉乡直沟村和岷县间井镇草地村等地侵害当地群众利益,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属恶势力犯罪以支持。被告人马某一、马某二在妨害公务的犯罪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一在实施抢夺枪支和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一、马某二在其实施的犯罪中为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赵某在其实施的犯罪中为积极参与者,三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马某一称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及被告人马某二、赵某称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均不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三指定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被告人马某一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被告人马某二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某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马某一、马某二、赵某系共同犯罪及马某一抢夺枪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及指定辩护人宋某提出的马某一系抢夺枪支罪的未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支持。三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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