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审理继承纠纷 保护合法继承权益
近日,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依法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的同时,对协调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育有子女二人,儿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乙。2019年12月19日,王某因病离世。王某去世时遗留房屋1套,债权和存款若干,另因其系某单位退休职工,还有抚恤金。因王某甲和王某乙对上述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王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争议
王某乙提出:男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且王某甲虽为儿子,生活在父亲身边,但在父亲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故王某遗留的财产,应由王某甲和王某乙平均分配。
王某甲则认为:王某乙常年生活在上海,王某甲在父亲身边,父亲生前王某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为办理父亲的丧葬事宜,王某甲支付了丧葬费用,还为父亲遗留的房屋交纳了电费、物业费和采暖费,故王某乙要分割遗产,应在遗产中扣除上述费用。另外,父亲王某在生前曾给王某乙出借过6万元,也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受新冠疫情影响,王某乙不能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只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考虑到双方系兄妹,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和王某乙联系,也给王某甲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够作出适当的让步,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剑拔弩张,均不同意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到银行查询了王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走访了王某生前所居住的社区以及其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向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服务人员了解了相关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乙无证据证实王某转给其的6万元系王某生前赠与的款项,应当认定该笔款项为王某的遗产。单位为王某发放的抚恤金虽非遗产,但可按照遗产分割的原则处理。王某乙和王某甲同时作为王某的殡葬义务人,应当共同承担为王某办理丧事所支出的丧葬费用。但按照国家所提倡的丧事从简、文明丧葬的丧葬新风,丧葬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计算。另外,王某甲为王某遗留的房屋交纳的电费、物业费和采暖费,应当予以扣除。同时,考虑到王某甲居住在王某身边,照顾王某较为方便,在王某突发疾病后,社区工作人员也及时联系到了王某甲,可认定王某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对王某甲予以适当照顾。遂作出以下判决:一、王某遗留的房屋由王某乙继承,王某乙给付王某甲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二、王某遗留的存款及出借给王某乙的款项,由王某乙给付王某甲3万余元;三、王某遗留的债权,王某甲和王某乙各分得一半;四、王某的抚恤金,王某乙分得6万余元,王某甲分得8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在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该案是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部分家庭中还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母遗留的财产都归儿子”的情况。我国《民法典》规定女儿享有和儿子平等的继承权,彻底否定了在我国存在已久的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制度。本案最终按照法律规定扣除王某甲已承担的部分费用后,判决支持王某乙的诉请,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只知一味争夺财产,将手足之情抛之脑后,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亲情淡薄以及不尽赡养义务、不孝敬父母等现象也在蔓延滋长。对此,应当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传统孝道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家教、家风和健康义利观,从源头清除财产继承纠纷诉讼多发的土壤,使遗产不再成为吞噬亲情和善意的猛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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