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九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小城与常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志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志春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常志春,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沈岭村张坪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21211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常志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常志春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常志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23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宁正义、耿锁琴与李志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德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志德,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镇砖城村李甘掌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3101347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志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志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志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84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曲子镇孟家寨砖瓦厂与刘成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成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成怀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成怀,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瓦崾岘行政村咀稍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82821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成怀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成怀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成怀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782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志高与毛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富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富奎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毛富奎,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镇山西掌村山西掌队人,农民,住本队7号,身份证号:6228221982052147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毛富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毛富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毛富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689.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元磊与王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明生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明生,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陶洼子行政村小王河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010209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明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明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明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326.67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段洁茹与李万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万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段洁茹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万永,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镇大户掌村大户掌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江花园。身份证号:622822197806304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万永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万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万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4405元。
举报电话:0934-4421574,0934-59266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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