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八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武与白凯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白凯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武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凯凯,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周湾村周湾队人,农民,住环县建筑公司小区4号楼1单元4152室。身份证号:622822199403211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白凯凯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白凯凯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白凯凯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525.0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双与陈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陈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双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云,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陈沟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82717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25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8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冯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涛,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邓寨子村梁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41017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7545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栾盼和冯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冯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栾盼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涛,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邓寨子村梁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41017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71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8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晓芳与耿进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耿进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晓芳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耿进银,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鸳鸯沟村鸳鸯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11500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耿进银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耿进银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耿进银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225.0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8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积权与耿进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耿进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积权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耿进银,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鸳鸯沟村鸳鸯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11500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耿进银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耿进银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耿进银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453.5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8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永岐与郭喜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郭喜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韩永岐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喜红,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十八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61300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喜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喜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喜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00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9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艳艳与郭喜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郭喜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艳艳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喜红,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十八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61300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喜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喜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喜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43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9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都国权与胡斌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胡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都国权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斌,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农民,住中宁县平安路红宝家园3-221号。身份证号:6421241973091700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斌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斌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698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9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磊与敬富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敬富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韩磊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敬富军,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关营村起楼堡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40317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敬富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敬富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敬富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4855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寇建华与李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寇建华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澎,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北郭塬行政村李上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1140010,联系电话:177934510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占宁与林威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林威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占宁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威虎,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杨庙掌村林拐沟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祥瑞花园5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7404102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威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林威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林威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25.0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罗文平、杨淑霞追偿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罗文平、杨淑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罗文平,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罗家沟行政村罗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12011711。
被执行人杨淑霞,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罗家沟行政村罗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5281747,系罗文平之妻。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罗文平、杨淑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罗文平、杨淑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罗文平、杨淑霞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158.21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怡彤与苏学智、赵春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苏学智、赵春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郭怡彤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学智,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乡苏长沟村东塬队人,农民,现住环县育才路。身份证号:622822197806242510。
被执行人赵春琴,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乡苏长沟村东塬队人,农民,现住环县育才路。身份证号:622822197801182520,系苏学智之妻。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学智、赵春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学智、赵春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学智、赵春琴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万银与王锁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锁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万银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锁钱,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郭西掌村崾岘原队人,农民,现住址不明。身份证号:62282219830302179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锁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锁钱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锁钱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503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凯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锁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锁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庆阳凯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锁钱,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郭西掌村崾岘原队人,农民,现住址不明。身份证号:62282219830302179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锁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锁钱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锁钱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862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红伟与魏德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魏德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红伟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德锋,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柏林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06011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德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德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德锋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315.0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0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涛与魏德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魏德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涛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德锋,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柏林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06011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德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德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德锋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150.0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杨闯闯、汤彩云追偿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杨闯闯、汤彩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闯闯,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滩滩村杨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6040033。
被执行人汤彩云,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文吊咀村沈塬自然村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张滩滩村杨庄队。身份证号:622822198911122320,系杨闯闯之妻。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闯闯、汤彩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闯闯、汤彩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闯闯、汤彩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174.53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旋与杨军军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杨军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旋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军军,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罗家沟村罗家沟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江花园E区1单元2111室。身份证号:622822199010131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军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军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军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235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海燕与杨志鑫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杨志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海燕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志鑫,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刘家湾队人,农民,现住环县城上城小区。身份证号:62282219861003005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志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志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志鑫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524.0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5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向辉与张小军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张小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徐向辉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高龚塬村彭河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7262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小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小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小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23.07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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