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有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金塔县人民法院决定:将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信息予以公布。
本公告一经发布,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视为送达。
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如下:
案号:(2018)甘0921执543号

冯玉功,男,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农民,小学文化,甘肃省金塔县金塔镇营泉村4组59。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6308082079。
拒不履行支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款69169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604号

李天福,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金塔县东坝镇小河口3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202060815。
拒不履行支付借款合同纠纷案款28400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527、528号

李小晴,女,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酒泉市南环东路7-1-533。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310290386。

甘术元,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酒泉市南环东路7-1-533。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411051659。
拒不履行支付借款纠纷案款215803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155号

段虎,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金塔县金塔镇民主路15号42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106010017。
拒不履行支付借款合同纠纷案款4525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19)甘0921执248号

成兵,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金色阳光小区C10-2-40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910110350。

成继明,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塔院村5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6603040330。
拒不履行支付借款合同纠纷案款142500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570号

赵自俊,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东坝镇下黑树窝村2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60409081X。
拒不履行支付借款合同纠纷案款10063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282号

柳兴海,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金塔县古城乡新光村6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602101431。
拒不履行支付借款合同纠纷案款38138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209号

李元强,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金塔县金塔镇东星村5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309161667。
拒不履行支付借款合同纠纷案款26103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18)甘0921执574号等5案

杨明宏,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中东镇营田地村2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708031232。

仲吉玉,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中东镇营田地村2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203191214。

马金图,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中东镇营田地村1组72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5905181214。

杨志林,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中东镇营田地村1组83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001171215。
杨红军,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中东镇营田地村1组83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001171215。
拒不履行支付借款合同纠纷案款263240元的法律义务。
案号:(2020)甘0921执67号
马英吉,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金塔镇泰安家园26-4-60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505130657。
拒不履行支付借款合同纠纷案款45645元的法律义务。
惩戒措施:
一、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信用系统以及发改、财政、税务、国土、房产、海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限制其开办新公司和投资入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限制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
三、对违反禁令高消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下、对个人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关于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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