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
自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后,社会各界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重要性自不言而喻。
社会生活是不断进步发展的,法律要不断的变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民法典》在保留原有部分合理条文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增设了部分符合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法律规定,吸引眼球。
其中,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学术界所谓的“离婚冷静期”之法律出处。
一、离婚冷静期的内涵
上述离婚冷静期之法律规定,包含以下
二、离婚冷静期的理解误区
可能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与“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理念相违背,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家暴、婚外同居等不法行为的存在,导致部分未婚人员的恐婚心理,其实不然。离婚冷静期仅仅是在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前提下,人为设置了一个冷静考虑期限,并不阻碍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离婚事由而诉讼离婚。例如,男女双方一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行为,可不经过协议离婚而直接走诉讼离婚程序。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并不意味着诉讼离婚必须经过协议离婚之程序。因此,存在上述理解误区的人们是对离婚冷静期的过分解读。
三、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提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之所以会引起社会如此大的关注,是因为这是一个新鲜术语。普通民众一般只关注离婚怎么离、孩子怎么抚养、财产怎么分割、债务如何负担等具体而现实的问题,突然给离婚加一个“冷静期”的制度枷锁,多少有点让人匪夷所思。为了搞清楚其中之缘由,我们得首先了解什么是婚姻,结婚的目的是为了什么。
自人类文明诞生以来,婚姻就如影相随,作为一种制度延续至今,只不过古代的婚姻观念与现代的婚姻观念有所区别。古代社会为男权社会,男性占主导地位,因此“男尊女卑”婚姻观念根深蒂固。由此产生了三妻四妾、“七出三不去”等在现在看来不合理的婚姻制度。现代社会倡导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女性与男性具有平等的择偶、婚配权。但自古至今,婚姻的目的都是为了维系种族的延续,家庭的稳定,现在社会亦不例外。
婚姻既是个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社会由千千万万个婚姻组建的家庭构成,因此,婚姻的和谐稳定与否影响着家庭和社会。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特别是80、90后的一代人,“闪婚”、“闪离”的现象司空见惯,由此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说结婚是两个人的事,那么离婚就不仅仅是两个人解除婚姻关系那么简单,随之而来的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是在新时期复杂的社会矛盾基础上,适时提出的一项旨在劝导将要或正在离婚的男女双方多一点冷静,及对将要或正在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们一点善意的提醒。从此角度讲,“离婚冷静期”并不限制人们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这不是立法的初衷。试想,男女双方执意要离婚,岂是简单的一个离婚冷静期能够阻挡得了的。婚姻作为一种契约,仍然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只不过这种自治是附条件的自治,即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因此,可以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男女双方离婚行为的制度劝导。当然,有人会说,离婚后可以复婚,设置“离婚冷静期”多此一举。诚如此,人们都朝结夕离,将婚姻视为儿戏,那是对婚姻制度的践踏。其他暂且不说,婚姻登记大厅必然每日门庭若市,“生意”兴隆。一项制度如果运行到这个地步,说明它的存在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人们已经缺乏对婚姻的信仰,何谈白头偕老、风雨同舟等普世婚姻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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