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太狼”深夜牵羊41只 发过“羊财”再受“羊罪”
近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对慕某某、龙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犯贩卖毒品罪案依法公开宣判。慕某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其他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2019年10月9日凌晨,华池县怀安乡丰阳渠村夜阑人静,犬酣鸡息。被告人慕某某、龙某某驾驶“别克”牌轿车进入该村曹咀子组,潜入曹某某家的羊圈盗窃山羊2只,价值3016元。所盗山羊装入轿车后排座,运至陕西省志丹县金丁镇街道,销赃于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屠宰场,获赃款1500元,二人均分。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慕某某、龙某某伙同何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法先后在华池县怀安、元城、南梁、王咀子、山庄等乡镇深夜潜入被害人家中盗窃羊只41只,盗窃后均销赃于被告人赵某某处。
案发后,被告人慕某某、龙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相继被抓获,从四被告人处追回赃款64870元,均已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慕某某盗窃作案13起,盗窃羊只41只,价值64870元,获赃款18650元;被告人龙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0起,盗窃羊只30只,价值50095元,获赃款11150元;被告人何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窃羊只9只,价值17168元,获赃款2800元;被告人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次,犯罪数额64870元,获利1万余元。
本案另查明,2017年5月15日,龙某(已判决)让被告人慕某某帮其购买毒品一包,并答应给慕某某100元加油款。慕某某同意后,在陕西省定边县城以600元价格从一名男子处购得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驾车到华池县乔川乡杨湾湾村交给龙某,并索要购买毒品的钱款,龙某称自己没有钱,给慕某某100元加油款,购买毒品的600元待其毒品出售后再给慕某某。案发后,侦查人员在龙某的住宅查获白色粉末状物质5小包,净重1.9克,在何某某住宅的烟盒查获白色粉末状物质1小包,净重0.02克。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龙某、何某某处查获的淡黄色粉末状物质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慕某某、龙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慕某某盗窃数额巨大,龙某某、何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慕某某为贩卖毒品的人代购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且犯罪数额达6487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情节严重。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慕某某积极实施犯罪,主动联系销赃,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龙某某、何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慕某某起了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华池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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