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捕杀野生岩羊14只 获刑11年罚金36万元
8月31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政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承担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生态资源受损的资源补偿费350000元、鉴定费5000元;判决被告人魏天强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魏政恩、魏天强办理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马鹿驯养繁殖许可证(未年检),准备饲养岩羊赚钱。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政恩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景泰县上沙沃镇的山里,使用捕猎夹猎捕野生岩羊1只运回家中饲养,该只岩羊死亡后被魏政恩和家人食用。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魏政恩多次采用铁夹猎捕的手段猎捕野生岩羊14只,运回景泰县上沙沃镇大桥村家中宰杀食用和贩卖。被告人魏天强帮助其父魏政恩宰杀了其中一只野生岩羊,后在魏政恩的指使下驾驶自家皮卡车,将剥离的岩羊皮、羊角、内脏、生活垃圾等物品装进6个纤维编织袋内,分别丢弃在大唐电厂油路边的水渠和涵洞内。2020年3月24日,白银市森林公安局景泰县分局对被告人魏政恩家住宅依法搜查时,查获一支木柄自制土枪,魏政恩交代该木柄自制土枪是其父亲在世时打猎所用,他为了留作纪念,就一直在家中存放,未曾使用过。经鉴定,该支木柄自制土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魏政恩非法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岩羊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破坏,应承担对生态资源受损的资源补偿费35万元及鉴定费5000元。被告人魏政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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