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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无法纪扰乱法庭秩序 拘留十五日自食其果

20-09-07 09:59 来源: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编辑:齐瑞敏

  日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一名扰乱法庭秩序,哄闹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9月3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篡改传票中的开庭时间,并以此为由拖延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无视法庭纪律,多次打断公诉人、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导致庭审活动多次中断,经审判长警告、训诫后,其仍不收敛,审判长依法责令其退出法庭。值庭法警将其带出法庭,杨某某又多次冲击审判区域,对法警的制止和劝阻充耳不闻,持续长时间冲击审判区域、办公区域,并在一楼审判大厅以躺地、辱骂的方式哄闹国家审判机关,严重影响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鉴于杨某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相关规定,对杨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民众,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场所,作为代表司法平等、公平正义的神圣殿堂,是极为庄严的地方。无论是法官、诉讼参与人,还是在法庭内的旁听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违反法庭秩序,干扰庭审活动,则是对国家权力、司法权威的一种藐视和挑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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