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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四期)

20-08-31 09:50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齐瑞敏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4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宏波与杨桦、黄继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继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继祯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继祯,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马岭东沟自然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62092104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继祯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继祯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继祯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713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郝治霞与杨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建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建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建宇,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杨庙掌村龚家沟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鄂家湾队。身份证号:622822198601072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建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建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建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2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薛欢与张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银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银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银文,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村王山队人,农民,住甜水镇街道。身份证号:6228221986011003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银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银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银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677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3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毛富有与郝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治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治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治平,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郝集村郝集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5071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治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治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治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504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会芳与郝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治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治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治平,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郝集村郝集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5071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治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治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治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06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常玉玺与杨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利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利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利军,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杨庙掌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12112335。

  担保人杨平义,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杨庙掌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3031523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利军、担保人杨平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利军、杨平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利军、杨平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204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农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志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志杰,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人,农民,住薛塬村柳树淌队35号。身份证号:622822198608183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志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志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志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308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惠永峰、沈向兵与赵万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万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万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万林(又名:赵旭),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何塬村赵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11063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万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万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万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4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保俭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李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伟,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李岘村李崾岘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1040219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07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4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宁与慕红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红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慕红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红喜,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慕上塬队人,农民,现住环县恒泰花园,身份证号:6228221986121719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红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红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红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324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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