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大家都知道,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财产,离婚后被另一方发现的,未隐瞒财产的一方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其实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西固法院此前也遇到过不少。可在近日西固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因为一个“程咬金”的半路杀出,令这起原本简单的案件变得疑点重重。

事情还要从曹某与张某离婚说起。2020年3月,曹某与张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二人已就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达成协议。可是4个月之后,张某却将曹某诉至西固法院,要求分割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曹某名下的两套房产。既然两人离婚时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为什么偏偏漏掉了房产这样一项重要的财产呢?难道曹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这两套房产?

带着这样的疑问,办案法官仔细翻阅着本案的卷宗材料,可案卷中显示的内容更令法官感到不解。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上显示,这两套房产都是在2018年登记在被告曹某名下,一套房产的登记时间为2018年9月,另一套的登记时间为2018年11月。时隔不到两个月就购得两套房产,这对于一个寻常人家而言绝非一件易事,可曹某居然能瞒得滴水不漏,以至于张某在离婚时并不知情。难道这两套房产不是曹某用他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
就在法官满心困惑之时,又有一名男子(王某)来到西固法院,声称自己才是这两套房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并提起了确权之诉,将曹某与张某一并告上法庭。

王某告诉办案法官,这两套房屋是自己向原房主购买的,只是出于其他原因,才将房子登记在曹某的名下。为了证明所言非虚,王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购房合同原件和购房时的付款证明。而被告曹某虽对王某所提交的证据矢口否认,但却提不出任何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对物权的归属具有

最终,办案法官认定原告王某借曹某之名买房并办理房产登记的事实存在,王某系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一审判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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