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堂|健康权被侵害,如何合理合法索赔
裁判要点
健康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健康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被告胡某购买白杨木,双方因木材质量等问题发生口角,被告胡某殴打了原告张某,经鉴定原告张某为轻微伤,原告张某遂住院治疗,并向民乐县法院起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586.1元。
被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不能冷静处理双方矛盾,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为体现民事赔偿的公平原则,对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的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偿费、交通费共计398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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