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堂】 务工期间受伤谁之过
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以及丈夫陈某均在被告金某承包的自来水厂修建工程务工。2018年9月21日,在架设模型板工作中,原告李某的手指不慎被丈夫陈某砸伤,致使原告李某左手拇指断裂,随即被告金某送原告李某在当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0441.21元。经司法鉴定,原告李某伤情为十级伤残,医疗及恢复时限5个月,伤后前一个月生活需要他人完全护理,伤后前两个月需要加强营养,最终各项费用合计为47383.41元。但被告金某在原告李某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仅支付了8000元的医疗费用,其他损失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金某主张赔偿,但被告金某一直拒绝赔付,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金某长期从事工程承包,原告李某受被告金某雇佣在工地务工,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成立。被告金某作为该工程的承包方和管理人,对原告李某的受伤未尽到完全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的丈夫陈某同时也受雇于被告金某,又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者,未能保护好自身安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花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合计47383.4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原告李某最终获赔各项损失47383.41元的60%款额28430.04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一条二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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