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赔偿金咋算? 法院:农村和城市同一个标准
析法明理论旧案
遵规守约树新风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案之有理”栏目,与您一起回顾全省法院具有普法教育价值的典型好案例,这些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力量和温度,蕴含国法人情的辩证道理,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价值选择。我们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士作出点评,释法析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引言】
7月21日,金昌中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这也是金昌中院首例在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进行裁判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28日,麻某在雇佣张某进行灌溉机井洗井过程中,因卷扬机刹车皮脱落,钢丝轮下坠,将正在作业的张某的右手夹伤,致张某右手2-4指离断。经医学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后张某提起诉讼,要求麻某赔偿各项费用251497.28元。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认定张某的伤残赔偿金为52824.60元。张某不服,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遂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诉。
金昌中院按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的通知》要求,对受害人张某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重新予以认定,并依法予以了改判,认定张某的伤残赔偿金为179742.00元.
●代表点评●
多年来,人身损害案件中,因受害人城乡户籍不同而获得不同赔偿费用的情况,引发了社会上“同命不同价”的争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要求,也是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本案中,受害人张某系农村户籍,按照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为52824.60元,按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为179742元。二者相差126917.40元。该案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张某的残疾赔偿金,统一了裁判标准,减少城乡差别,当事人不会再因为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充分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
●律师点评●
金昌市律协副会长、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主任 范可庆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地高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今年2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共同作出《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就高原则)计算。3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在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就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有关项目可参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执行。该案中,受害人张某系农村户籍,构成八级伤残,若按以往标准只能参照2019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收入标准8840元/年计算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为:52824.60元(8804.10元/年×20年×30%)。但现在此案可以按照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9957.00元/年计算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为:179742.00元(29957.00元/年×20年×30%)。因赔偿标准的提高,受害人可以多获得126917.40元的赔偿。金昌中院二审改判,切实平等、充分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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