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裁判要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沈某某与其弟以公司投资贵金属和现货为名,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最终资金链断裂,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其弟在经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期间,以公司投资贵金属和现货为名,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1135.9万元。所吸收资金用于投资、返息、支付本金、公司开支及个人消费等。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隐匿并失去联系。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被以网上追逃方式抓获。
【裁判结果】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沈某某在侦查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5.9万元,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沈某某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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