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涉黑案件,一审最高刑期19年
7月24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在民乐县看守所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江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以王某江为首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职责分工。该组织在高利放贷中以暴力、威胁手段索取债务获取经济利益,又通过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聚敛了巨额财产。该组织在王某江的组织领导下,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软暴力为后盾,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被告人王某江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10.2万元。其余被告人除三人被判处缓刑外,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为保障案件顺利宣判,民乐法院积极安排部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全市两级法院抽调法警、公安机关抽调巡特警、院内各部门抽调人员,由党组成员、副院长现场指挥,全力做好后勤保障和安全保障工作。该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公开宣判,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充分彰显了民乐法院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进一步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社会效果,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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