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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全省法院一周案件新闻速览

2020-07-20 16:05 来源:甘肃高院

  审判案件新闻

  强制变卖股票

  “黑财”变现44.3万元

  近日,兰州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按照法院要求,将被执行人周某所持股票变卖后,将所得款项443720.66元打入法院执行专户。该股票的成功变卖,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嘉峪关市第一起对被执行人名下股票进行强制变卖的成功案例。

  2019年1月26日,嘉峪关市首例恶势力集团案高某锋等10名被告人一审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首要分子高某锋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在涉黑恶线索摸排中发现,周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高某锋等人恶势力集团非法放贷提供资金支持,严重扰乱了嘉峪关市的金融稳定和经济秩序,并在高某锋等人暴力讨债过程中共同预谋、共同商定,指使他人实施强行搬运被害人蔺某的财物,系以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后因被害人报警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高某锋又隐瞒还款事实,虚增债务后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高某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没收周某、孙某、高某锋3人非法放贷所得及孳息案涉及金额250余万元。在案件移送执行后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有所持股票,院领导立即指派2名办案人员赶赴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兰州,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以证券变卖当天价值为基准,对被执行人名下股票予以变卖。同时要求先行作限制交易特殊处理,以防止股票在变卖过程中被转移。证券公司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及时进行了变卖,并将所得款项443720.66元打入法院执行专户。法院还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67705.2元,此案现已执行到位金额51.1余万元。对于不足部分,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继续予以追缴。

  杨树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

  滥用职权案一审开庭

  7月16日上午,金昌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杨树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金昌市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树军利用担任甘肃省农垦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生产销售、企业改制、项目审批、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231万余元。

  2012年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杨树军违反规定,个人决定或通过提交甘肃省农垦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本人签字审批,拆借甘肃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借银行贷款3.3亿元、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6000万元给甘肃省农垦资产经营公司用于证券投资和股票买卖,截至2017年6月30日,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6316万余元。

  金昌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树军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围绕焦点展开庭审。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树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杨树军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在金昌的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杨树军亲属及各界群众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张江武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开庭

  7月14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原总队长(治安管理局原局长)张江武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江武利用担任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城关分局局长,天水市公安局局长,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治安管理局局长)等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结算、车牌办理及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764余万元。

  被告人张江武退休后,于2018年至2019年,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0.5万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江武为谋求本人职务调动、晋升及其子就业,先后给他人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14.3864万元。被告人张江武另有182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定西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江武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在定西的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新闻记者,张江武的亲属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古浪县法院公开审理罗某生、刘某亮职务侵占罪一案

  7月16日,古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某生、刘某亮职务侵占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生在担任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期间,伙同担任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被告人刘某亮、该公司农险业务管理部原经理孟某琪、武威市人民医院太平间承包人高某东等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理赔资料,利用被告人刘某亮等人职务之便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其中罗某生参与作案20起,骗取保险理赔金12077418.98元,被告人刘某亮参与作案9起,骗取保险理赔金5022728.84元。

  古浪县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该案将择期宣判。

  肃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起重大电信诈骗案件

  7月15日,肃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重大电信诈骗案,涉案被告人多达16人,且均为“90”后,涉案金额约660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吴某宇、邹某强等人出资在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天佑城E座2815成立“金牛”公司,并吸收余某、阮某等为股东,招募朱某某、李某某等8名为成员,由杨某杰与王某代理的“奥瑞国际”平台口头签约,准备实施诈骗犯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杰、吴某宇、邹某强将公司成员分为五组:“永发小组”“少铭小组”“药萍小组”“经赵小组”“东辉小组”。公司以小组为单位,个人在组内充当不同角色,开展“吸粉”“固粉”“转粉”等业务工作,对被拉入“雷昊天粉丝交流群”“牛散军团”等微信群的股民实施诈骗。被告人杨某杰通过网络购买大量二手手机和微信号并分发给各组成员,每人分发10个左右手机和微信号,让所有被告人自行在互联网寻找图片做头像,通过朋友圈发送信息进行“养号”。待微信号养好后搭建微信群,并要求每人建100个微信群。群建好后,再由部分被告人在群中扮各“老师”,部分被告人在群中扮演股民,在群里发送信息故意吹捧“老师”,鼓吹跟随“老师”赚了很多钱的假象,从而博得受害人对“老师”充分信任,后通过微信让有投资意向的受害人添加“老师”的微信,诱导受害人开户入金。帮受害人开户后指导受害人入金并推送由被告人王某掌握的“奥瑞国际”平台链接,之后让受害人添加由杨某杰等人冒充的所谓指导老师的QQ、微信号码。杨某杰、邹某强、吴某宇利用指导老师的QQ号、微信指使受害人在“奥瑞国际”平台购买沪深300、恒生1812等指数,指令受害人进行买涨买跌操作,导致受害人投入资金亏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专门性非法敛财公司,吸收邹某强、吴某宇等为成员,明知王某联系的平台为非法敛财平台而主动与其口头签约,采取利用虚假身份、隐瞒投资交易真实情况、发送虚假赚钱交易截图、目的性指导操作等手段,通过互联网媒介诱骗各地被害人加入非法平台,赚取巨额客损返利等非法利益,有意造成39名被害人资金亏损合计6676817元,数额特别巨大。上述1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日宣判。

  肃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曹某龙、杨某等29人特大电信诈骗案

  7月14日,肃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曹某龙、杨某等29人特大电信诈骗案,本案系肃南县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涉及被告人及被害人最多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肃南县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起以曹某龙、杨某为首的犯罪集团,通过成立“公司”,租赁虚假平台,招聘员工,向犯罪集团成员提供统一的手机、电脑、微信账号、话术剧本和“客户资源信息”,以虚构的“男性成功人士”身份,批量添加中年女性为好友,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使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上投资,而后人为操控后台交易涨跌,制造投资失败的假象,造成被害人投资亏损,在短短五个月的时间,共骗取33名被害人570余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龙、杨某等2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等详细发表了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将择日进行宣判。

  常某等七被告人

  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开庭审理

  7月10日,常某等7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的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在西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和县公安局民警应邀旁听,7被告人家属参加旁听,庭审全程互联网直播。

  2014年以来,常某向多名不特定人员非法高利放贷,年利率在84%至120%之间不等,在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能还清本金和利息的,常某亲自或指使鲍某、南某、南某强、杨某进、陈某、崔某等人对借款人用辱骂、威胁、恐吓、滋扰、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逼迫还款,七被告人违法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

  被告人常某为索要非法高利贷债务,亲自或指使鲍某、南某、南某强、杨某进、陈某、崔某等人对借款人用辱骂、威胁、恐吓、滋扰、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逼迫还款,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常某、鲍某、南某、南某强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被告人常某、鲍某、南某、南某强、杨某进、陈某、崔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系恶势力犯罪,应从严惩处。

  因被告人数多,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彭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7月10日,甘州区法院对彭某等9人恶势力集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宣判,9名恶势力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三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2013年以来,彭某等人先后以“甘州区八方投资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八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依托,在张掖市各县区向他人发放“高利贷”。对不能按期偿还“高利贷”本息的债务人,彭某及其集团成员采取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跟守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向债务人强行索取债务,形成了以彭某为首,李某等8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本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全案案情,甘州区法院从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出发,对彭某等6人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对王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对张某等2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

  最高获刑十四年!

  丁某某等32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7月17日上午,临夏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丁某某等32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赌博为业,纠集被告人江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临夏州内长期开设赌场,招揽、引诱周边群众聚众赌博,大肆获取非法利益,造成他人因赌博家庭破裂,甚至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被告人丁某某纠集他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丁某某为首,以江某某、杨某某、尹某某、曲某、梁某某、韩某某、张某平、张某全、孟某某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决定,依法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1万元;分别判处其他31名被告人1年3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其中25名被告人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作案工具赌具、手机及车辆以及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执行案件信息

  执行法官巧调解

  系列案件全执结 

  7月14日,夏河县法院执行局人头攒动,热闹非凡,执行干警有条不紊地向涉及被执行人索某借款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合伙协议纠纷等9起案件的当事人送达手续,进行协商,成功执结所有案件。

  被执行人索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合伙协议纠纷在夏河县人民法院累计涉及执行案件9起,涉案标的高达473万余元,涉及申请人10人。

  被执行人索某系夏河县桑科镇草原赛池牧家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此次9起案件均围绕该农家乐引发债务纠纷,因承诺的期限届满后索某并未按照约定付款、还款,王某、扎某等10人遂向本院寻求法律救济。案件审理终结后,索某仍旧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10人多次讨要无果,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夏河县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索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查明被执行人索某已故,妻子当某系索某遗产继承人,名下除夏河县桑科镇草原赛池牧家乐有限责任公司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妻子当某传唤到庭,询问执行款项的筹备情况时,其表示无法一次性将涉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希望和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解决。执行局经过多次讨论分析,认为该案应以协商为主,才能化解双方恩怨,达到案结事了。案件承办法官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促进疫情后经济复苏角度出发,决定以“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的理念对此次“一人多案”系列案件采用灵活执行措施。

  7月14日,夏河县法院将10位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妻子当某传唤到庭进行会谈协商,当某将自己目前的经济情况、家庭状况和履行能力向10名申请人作以阐述。在了解情况后,案件申请人表示理解当某目前无力还款的现实情况,在执行法官认真耐心地协调下,从“法、理、情”出发,分析案件产生原因及利弊关系,详细释法析理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最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妻子当某协商一致,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10名申请人共同承包并经营夏河县桑科镇赛池牧家乐,承包期限为16年,每年承包费为30万元整,承包费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债务。10名申请执行人经过统一商定主动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成功执行和解9起案件。

  雨夜大搜查

  强执骨头案 

  原告张某系白银籍人,燃煤供应方,2017年6至7月,先后为西和县长道镇西团机砖厂(2017年8月注销)供应烧砖用煤四车,欠款共计366923.2元,但砖厂实际营运人王某娃、王某生却以砖厂注销为由迟迟不还煤款。案件二审后,二被执行人仍分文不付,执行干警数次赶至长道,督促王某娃、王某生执行案件未果,后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娃以物(煤)抵执行款75000元,剩余款项分三期执行完毕,可除用煤抵债的75000元和第一期40000元兑现外,时至今日,剩余款项还未付清。

  7月14日晚,西和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夜袭王某娃经营的KTV,向其发出搜查令,进行强制搜查,王某娃、王某生意识到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立即承诺7月15日,将剩余案款全部执行完毕,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7月15日,王某娃、王某生将剩余的15万余元执行完毕,张某高兴地拿到了执行款,激动地向执行法官连连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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