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主动的司法服务助力高效的司法审判
近日,西固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银行因借款人甲、乙、丙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将其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按照银行提供的三名被告的联系电话、住址信息寻找,均未找到三名被告,案件一时无法向前推进。
其实这种情况就是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送达难”问题,几乎任何一家法院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一般而言,在穷尽其他一切送达方式仍无法完成送达程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虽然公告送达能够保障审判程序顺利进行,但由于公告期限长达60天,既会提高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严重降低审判工作效率。
就当所有人都认为本案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时候,办案法官询问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或与借款人签订补充送达地址确认协议。办案法官的一番询问令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瞬间茅塞顿开。
原来,西固法院为了有效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送达难”问题,曾在2019年多次主动为辖区金融机构提供司法服务,通过召开联席座谈,指导金融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前期放贷审查环节中完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以便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产生诉讼纠纷时高效化解矛盾,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座谈会后,原告银行对其系统内的借款合同进行了全面梳理,通过在合同中加入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或签订补充送达地址确认协议的方式完善了送达地址确认工作。本案的三名被告在向银行借款时均签订了《补充送达地址确认协议》,只是银行在起诉时没有意识到协议的重要性,未将协议作为证据提交。于是,银行诉讼代理人立刻取来了三名被告签字确认的《补充送达地址确认协议》原件,并提交法院。
办案法官收到某银行提交的协议原件,便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三名被告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并最终缺席判决甲、乙、丙三人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一起原本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最终得以高效审结。
近年来,西固法院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法院工作发展需要,确立了“被动审理与主动服务相结合”的司法服务模式,要求全院干警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提升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前瞻性和实效性。下一步,西固法院将继续提升司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主动的司法服务、高效的司法审判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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