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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黑恶,一个都不放过;不是黑恶,一个都不凑数

2020-07-13 16:06 来源: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目前,全州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一审42件421人(包括涉黑案件3件86人,恶势力集团案件6件156人,恶势力团伙案件26件170人,“保护伞”案件5件7人,“村霸”案件2件2人);二审18件133人。现一审共审结案件33件201人(涉黑案件2件30人,恶势力集团案件1件34人,恶势力团伙案件23件128人,“村霸”2件2人,“保护伞”案件5件7人);二审现已全部审结。涉黑涉恶案件中判处财产刑生效案件共19件,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共计1440余万元,现已执行共4件,已执行到位731.11万元。为有效震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 ,彻底清除黑恶势力土壤,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赵志鹏等22人恶势力犯罪案

  自2012年以来,赵志鹏纠集韩启杰、周洒力海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赵志鹏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长期在临夏市、东乡县河滩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向多名赌博人员发放赌债。为讨要赌债,该团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东乡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赵志鹏等21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20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二洒等7人恶势力犯罪案

  2016年以来,被告人马二洒经常纠集马海麦提、马海龙、米古白、王国栋、陈志强、马黑麦等人,在临夏市为非作恶、逞强耍横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马二洒为纠集者,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经多次惩处,仍不悔改,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经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二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海买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海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米古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陈志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国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马黑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如奎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

  被告人王如奎担任积石山县郭干乡王家村村支部书记、副书记、代理书记助理职务期间,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与被告人王俊良相互勾结,沆瀣一气,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侵吞国家扶贫资金,以职务工作影响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群众财物,盘剥群众扶贫贷款,包养情妇,吸食毒品,纠集被告人马尕滩、马秀辉强揽工程,王如奎、王俊良指使和授意仙来麦阻拦中标工程正常施工,进行敲诈勒索,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王如奎、王俊良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经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如奎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被告人王俊良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马尕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马秀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仙来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经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亨通、张文学等6人恶势力犯罪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亨通、张文学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刘亨通、张文学为首,高国瑞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采取人多势众、助威造势等方式,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他人手机、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部分在校学生和社会青年,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实施19起寻衅滋事犯罪,其中强拿硬要他人手机15起,随意殴打他人4起。被告人高国瑞另有介绍卖淫犯罪3起。

  经永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亨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文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高国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亨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马哈给等人恶势力犯罪案

  2014年至2018年间,马哈给纠集马尕五、妥哈三以暴力、威胁手段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哈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大量取土,破坏大面积农田,诱发群众住房开裂,造成当地住房、耕地、主干道发生中型灾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马尕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群众当中形成了心理恐惧,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属于“恶势力”犯罪。

  经临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哈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马尕五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妥哈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马尕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尕吉力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95576.69元。经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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