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信】预期财产可执行,转换思路解顽疾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其能否顺利拿到执行案件款,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同时需要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在对被执行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财产查控及线索的更为有效地配合。法院的执行是一个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处置的司法行为,而申请人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产,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日,玉门法院执行局终本组积极探索创新执行工作新模式,对被执行人的可预期财产采取提前介入,预先执行,结晶控制的执行方法,为此类执行积案及时化解开拓了一条新的执行路径。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某某应履行案款15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其耕种的300亩农作物产品市场行情不景气,安某某弃耕外出逃债,又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近期,申请人梁某某向主办法官提供线索,称安某某在玉门花海大畅河农业示范园区租地种植农作物上百亩。得到线索后,执行局干警立即前往查找落实,查明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属实,安某某以无钱为由拒不执行,此时应依法对安某某司法拘留,但又会因而影响被执行人对农作物的种植管理,如果继续宽限还款时间,安某某可能秋收后“故伎重演”,申请人梁某某的利益将得不到保证,就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另辟蹊径,对双方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促成了申请人梁某某和被执行人安某某达成以被执行人种植的在田40亩制种葫芦抵顶给申请人梁某某,待制种葫芦成熟后,由申请人梁某某负责采摘,被执行人安某某联系销售,最终双方按照所售卖制种葫芦果实的实际价款确定还款数额。
另据调查,往年辖区制种葫芦价格的市场行情,抵顶的在田农作物价值大约10余万元左右,让申请人梁某某吃了颗“定心丸”。





案结事了,是我们每一位法院执行干警的最深期许,积极寻找执行方法也是执行员对“守护万家灯火”最好的诠释。处理好申请人合法利益实现与保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过程中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的民生现实,需要执行法官依法依规善意执行,最大限度发挥执行法官对执行工作的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对被执行人的现存财产穷尽执行,还要对预期财产深挖执行,不负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期盼。
相关新闻
- 2020-07-13【鼎立信】山丹法院本期新收案件被执行人,快来看看是不是有你……
- 2020-07-10【鼎立信】悬赏执行创新举 微信公众显威力
- 2020-07-10【鼎立信】穷尽措施促和解 三年积案终执结
- 2020-07-10【鼎立信】千里出击逮老赖,网上布控显神威
精彩推荐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