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祁某等17人涉黑案

6月24日,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祁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开始,被告人祁某陆续纠集、笼络刑满释放及无业人员,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形成大量非法债务;通过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索取债务。人员不断扩充,实力不断壮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祁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祁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整个组织及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受益者。被告人祁某为笼络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通过组织、策划违法犯罪活动谋取经济利益,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84万元,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贷290余万元,为索要债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逼迫他人将厂房、经营性资产转让抵债并出租盈利;为巩固地位、强化管理,对执行指令不力的成员进行辱骂、殴打,形成了较强的从属和依附关系。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攫取经济利益;在逼要赌债、高利贷过程中,采取威胁、辱骂、殴打、跟随、变相虐待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使许多被害人在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和心理恐慌,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祁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新闻
- 2020-06-24疫情期间口罩诈骗 锒铛入狱后悔已晚
- 2020-06-24酒泉中院信息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 2020-06-24涉案464万元!渭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建华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
- 2020-06-24合作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金勇等8人涉恶案件
精彩推荐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