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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中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20-06-24 11:54 来源: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迎接“6.26”国际禁毒日的到来,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禁毒工作及毒品案件的审判工作,6月23日下午,金昌中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金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狄培明指出,近三年来,金昌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审判案件为工作中心,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发布会通报了近三年我市两级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据统计,2018年-2020年6月,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13件125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41人,重刑率33%。我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存在以下特征:一是毒品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本市金川区范围内;二是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要以贩卖、运输为主,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88.3%;三是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到41人,重刑率达33%;四是近年来,一些通过快递物品夹带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五是毒品犯罪案件的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加大。

  同时,发布会还发布了张某、刘某某运输毒品案、杨某某、张某某运输毒品案、宋某某、吴某贩卖毒品案、张某贩卖毒品案、李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等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金昌中院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先后就媒体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 6月23日)

  案例一

  张某、刘某某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刘某某驾驶甘C-XXXX号汽车从金昌行驶至永靖县取得毒品后,驾车原路返回。次日凌晨2时许,当二人驾车抵达本市金川区广厦安置小区7栋2单元张某住处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张某随身携带的银灰色女士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402.23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24.74克/10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运输毒品犯罪是目前最普遍、常见的毒品犯罪类型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数量大的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二被告人作为吸毒人员,无视法律,铤而走险,从永靖县携带大量毒品运输至金昌市,最终走上毒品犯罪的不归路。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属毒品再犯,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尽管拒不供述,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和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十九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充分体现了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案例二

  杨某某、张某某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先后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张某某从中获利5900元。后二人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藏匿在摩托车轮胎内邮寄至金昌。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某物流公司取摩托车时被抓获,公安机关从扣押的摩托车前轮胎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5包毒品可疑物净重685.9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通过物流方式进行运输,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帮助他人运输毒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某共同购买、运输毒品,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认定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的一审毒品犯罪案件。本案系共同犯罪,本院认定时充分考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对其按照主从犯分别判处了不同的刑罚。本案在适用附加刑时,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坚决铲除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案例三

  宋某某、吴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互联网与天津人贺某交流学习种植大麻的技术。同年5月,宋某某欲种植大麻牟利,与被告人吴某商议后,吴某交给宋某某35000元后参与种植。宋某某以“郑某某”的名义在本区西坡生产区租赁院落,并购买大麻种子、种植材料及设备后与吴某开始种植大麻。同年7月底,宋某某与吴某将成熟的大麻花头剪下,放在吴某住处脱水晾干,二人又在吴某家培育大麻活株18株。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开始在网络上销售大麻,并向宋某某告知,宋表示同意。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吴某通过微信联系,利用快递向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人马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大麻1克;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吴某通过上述方式向浙江省宁波市人熊某贩卖大麻41.1491克;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云南省曲靖市人裘某某贩卖大麻5克,在邮寄快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明,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二人租用的院子里扣押大麻活株22株,在吴某的住所扣押尚未出售的大麻50.672克,大麻活株18株。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综上,被告人宋某某、吴某贩卖毒品大麻3次,共计97.821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吴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案经本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市首例毒品犯罪分子种植毒品大麻,利用网络、社交软件联系卖家、转账支付毒资,将毒品与茶叶等物混装后通过快递方式向全国各地进行贩卖的毒品犯罪。本案中,二被告人共同投资、种植、贩卖毒品牟利,作用相当,不再区分主从犯;尽管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但考虑其二人向全国各地多人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各类毒品犯罪的严惩态势。

  案例四

  张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得知单某找高某某帮忙购买毒品且已联系到河西堡镇毒品卖家“曹鼻子”的情况后,主动表示愿意前往代购。单某在本市金川区紫金广场“金昌一河西堡”的班车发车点交给张某800元毒资和50元路费。张某将800元毒资通过ATM机存入其建行账户后,将其中55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高某某,由高某某转付“曹鼻子”用以购买毒品,剩余250元据为己有。张某到指定的藏毒地点取回毒品2小包,藏在自家楼口正对的小房门上面的墙洞中。当日12时许,单某前来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扣押毒品可疑物2小包。经鉴定,毒品可疑物净重0.08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帮助他人代购毒品海洛因的方式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均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案例五

  李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某主动与赵某某电话联系,商定以每克600元的价格给赵某某贩卖海洛因45克、以每克700元的价格给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后被告人李某联系李某某共同贩毒获利。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交给李某某保管。次日0时许,二被告人乘坐李某雇佣的小轿车从兰州市出发,途经兰州西收费站进入高速到达永登服务区东面停车场。被告人李某在服务区男厕所内与赵某某见面交易毒品,李某某在厕所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与赵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赵某某处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从李某处查获毒资34000元。经称量、鉴定,扣押的46.19克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10克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6.19克、甲基苯丙胺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且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案经本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毫不动摇的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累犯、毒品再犯等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要从重处罚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任务。本案中,二被告人均系累犯,被告人李某某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实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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