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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全省法院一周案件新闻速览

2020-06-22 15:48 来源:甘肃高院

  审判案件新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亿致469人受害

  4被告人上诉被驳回

  近日,嘉峪关中院公开宣判上诉人高某某、常某某、崔某、赵某某、原审被告单位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鑫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借款或借款担保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安某某、蔡某某等46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603512100元(包括复投资金324390900元),返还本金479239100元。至案发,尚有227名集资参与人124273000元本金未返还。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博鑫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高某某等4名被告人9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宣判后,4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嘉峪关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某某、常某某、崔某、赵某某、原审被告单位博鑫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酒泉中院开庭审理

  张国一受贿一案

  6月17日,酒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兰州市委原常委、秘书长、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原书记张国一受贿一案。

  酒泉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国一利用担任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区长,城关区区长,兰州市副市长,兰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37.0343万元。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围绕焦点展开庭审。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国一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张国一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宣判。

  省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行政赔偿陈年积案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近日,省法院成功协调化解了一起因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郑某在某县城区拥有一套合法产权的楼房,该房屋位于某县2014年8月启动的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因郑某与某县人民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某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30日遂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该决定经过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并责令某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下,该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经某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被撤销。2016年8月25日,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经某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后被依法确认违法。2017年4月13日,某县人民政府对郑某重新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郑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经一、二审审理,人民法院撤销了上述重新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年年底,郑某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赔偿判决,由某县人民政府以该判决作出时的当地同类房屋市场价格对郑某的房屋以98.15平方米计算进行赔偿,并赔偿郑某房屋装饰装修、屋内动产损失及过渡费等208279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郑某和某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上诉至省法院。

  合议庭经过认真查阅卷宗,仔细研究后,认为该案虽涉及数额较大,但有望调解。随后,合议庭按照行政案件“七步协调工作法”,即理清法律关系、寻找争议焦点、了解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实地走访调查、提出协调化解意向、联动化解、协商解决方案等七个步骤,制定出了协调化解该案的实施方案。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过程中,郑某及其家属对某县人民政府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极其不满,情绪激动,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但是经过承办法官语重心长的开导,待当事人情绪逐渐平稳后,向其说理释法,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初步形成和解基础。其次,承办法官一行到某县实地调查现场,走访群众,充分了解了案情,用法律人的诚心,与当事人交心,获得了政府和百姓的信任,于是就地开展调解工作。最后,在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要求下,承办法官一行就案件涉及事项一一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几近中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打通了该案调解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春风化雨,润物无声,该案最终以老百姓和行政机关的和解双赢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非法拘禁、强迫交易 

  张某某等4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审理

  6月15日上午9时,卓尼县法院在甘南中院开庭审理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4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44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高利转贷、聚众斗殴、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卓尼县及周边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卓尼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召开了庭前会议,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及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为依法、高效、精准审理本案做了充分的准备。同时,为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协调指定了辩护律师,实现了辩护律师全覆盖。卓尼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被告人家属共计120余人在现场旁听了庭审。

  高利放贷、非法暴力讨债

  何某某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审理

  被控9项罪名!

  6月15日,武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某、付某某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这是武都区法院近日来连续审理的第5起涉黑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刑满出狱后,先后纠集刑释及社会闲散人员付某某、漆某某等人,多次在武都城区及周边各赌场实施高利放贷、非法暴力讨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何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付某某、漆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索要高利贷,其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部分犯罪集团成员还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案被告人数众多、犯罪事实众多,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

  吴某璋、郑某嘉涉恶案开庭审理

  6月15日,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某璋、郑某嘉2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5月25日,温某东、文某浩、黄某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庆阳菲比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温某东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黄某成,总经理文某浩,张某文(另案处理)为隐名股东。庆阳菲比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所经营的菲比酒吧由文某浩、温某东进行日常管理。为了维护酒吧利益及日常经营管理秩序,温某东、文某浩、黄某成、张某文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雇佣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担任保安。在经营过程中,遇到消费者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纠纷,不是依法、冷静处理,而是授意、放纵酒吧保安人员对消费者随意进行殴打,造成3人轻伤、2人微伤、财产损失8290元,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文某浩、温某东、黄某成、张某文(另案处理)为纠集者,司某勇、吴某元、高某权、安某超(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吴某璋、郑某嘉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及四起刑事案件、两起违法事实,被告人吴某璋、郑某嘉均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庭审中,法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规范严谨、井然有序。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等1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案件将择期宣判。

  孟某某等48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开庭审理

  6月17日,民勤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孟某某、徐某某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虚假诉讼、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敲诈勒索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孟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等人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名义上经营典当行、电玩城、足浴店,暗地里实施向他人非法放贷、组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孟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扩大影响、非法攫取高额利润,多次发放高利贷,并在足浴店、茶楼、电玩城采用赌博机、扑克牌等工具设场招赌,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虚假诉讼、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因本案社会影响重大,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民勤县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委托辩护人的17名被告人指派了律师。为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民勤县法院于6月9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就程序性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切实发挥庭审在证据采信、查明事实方面的作用。

  本次开庭审理预计持续10天左右。

  高利放贷、非法讨债

  党某峰等5人涉恶案开庭审理

  6月18日,西和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党某峰等5被告人涉恶一案。

  党某峰、周某恒、刘某、董某、王某华5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来,第一被告人党某峰以出租房为据点,雇佣周某恒、刘某等人从事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党某峰为首要分子,周某恒为重要成员,刘某、董某、王某华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以暴力、威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峰、周某恒、刘某、董某、王某华组成犯罪集团,成员较为固定,组织稳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已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因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岷县法院快速审理

  一起电信诈骗案

  6月16日下午,岷县法院对岷县检察院于6月9日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石某某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石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石某某冒充女性,通过“58同城交友贴”“探探”等交友软件添加男性为微信好友,并与对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以看病、交房租、买化妆品、修手机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蒋某某、包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7000多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家属退赔蒋某某9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执行案件信息

  金融借款起纠纷

  高效执行促和解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孔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永靖县农村信用社诉永靖县众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永靖县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夏中院于2018年11月1日、2018年6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但两起案件被告均未按判决归还贷款,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两起案件向临夏州中院申请执行。

  截止今年6月,孔双平尚欠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199680.51元,利息3425913.86元,本息合计7625594.37元。永靖县众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561385.03元,利息2449098.74元,本息合计6010483.77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约谈。6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临夏中院执行局与永靖县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孔双平在协议签订当日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借款利息60万元,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对借款人暂缓执行,剩余款项于2021年11月30日前分批偿还;永靖县众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偿还借款本金1561385.03元及借款利息438614.97元,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对借款人暂缓执行,剩余款项于2021年11月30日前分批偿还。

  将执行当儿戏

  诚信经营为首要

  日前,敦煌市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刘某经营着一家娱乐会所,因长期拖欠供货商啤酒款、装修公司装修款等,三起纠纷案件的原告均向敦煌市法院申请执行,案件都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局法官向刘某及其经营的某娱乐会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过法官多次通知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将执行当儿戏,执行法官遂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给付一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刘某分别与三起案件的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官才对其解除强制措施。经过法官对被执行人刘某实施训诫、强制措施等程序后,刘某对其行为深感懊悔,表示以后会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按时履行给付欠款义务。

  深夜雷霆出击

  拘留促成和解

  6月20日,成县法院执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3月,原告弓某给被告陈某做装修木工活,工程结束后陈某未及时支付劳务费。诉讼后法院判决由陈某支付弓某劳务费62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仍不履行义务,弓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在领取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便玩起了失踪,电话处于失联状态。由于陈某是外市来成县人员,住址不明确,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执行人员多方打听确定了陈某承租的住所。6月19日晚11时许,执行人员将准备睡觉的陈某传至法院,面对突如其来的执行干警,陈某既紧张又烦躁,表示自己没钱。执行人员向其告知了其拒不履行义务将面临司法拘留。20日早晨,执行人员准备带陈某体检时,陈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筹措了部分款项,并主动与弓某联系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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