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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不是儿戏 随意悔拍代价巨大 —— 一竞买人悔拍35万保证金打水漂

20-05-29 14:54 来源:榆中县人民法院 编辑:齐瑞敏

  近日,竞买者王某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成功后又悔拍,拒不支付尾款,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扣留其已经交纳的35万元保证金,并启动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2020年3月6日,榆中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和仁恒国际的两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在4月6日至7日的竞拍周期内,竞买人王某以648.233万元的最高价将上述两套房产竞拍成功。

  按照公告要求,竞买人应在竞拍成交后15日内支付尾款。期限届满,王某仍未缴纳。经案件承办人多次催促,王某以“正在筹款”为由要求宽限付款期限,后来又以“已凑够一套房产的房款正在筹集剩余款”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尾款,承办人多次向其解释悔拍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仍拒绝支付。5月7日,法院再次向王某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再次限期要求其交付尾款,王某依然拒绝支付。5月25日,榆中法院依法发布公告,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对王某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相关规定,若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仍由原买受人王某承担。

  特别提醒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所有活动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竞买者的悔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司法拍卖不同于一般网购和拍卖,在竞拍前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考虑是否竞拍,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事项,切不可随意悔拍,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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