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信】一案三地起纠纷 抽丝剥茧明管辖
近日,山丹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债权转让情形的民事案件。被告闫某(民乐县居民)经原告石某(甘州区居民)引荐从第三人山丹某公司处购买玻璃钢化容器,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山丹县人民法院管辖。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还拖欠第三人山丹某公司货款46000元,第三人山丹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石某,原告石某欲在山丹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闫某向其支付拖欠货款。

山丹法院收到诉讼后,明确本案的关键是确定法律关系,进而确定案件管辖。为此,诉讼服务中心专门召开庭务会议,对案由和管辖权认真进行分析研别,认为本案中山丹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石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给付款项46000元属于原买卖合同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发生的纠纷,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而债权人某公司与债务人闫某在原合同中对管辖法院作了约定,该约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约束力,故原合同约定出现争议解决方案也约束受让人石某,因此山丹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石某的起诉。

经过认真梳理,抽丝剥茧,理清法律关系,在明确管辖权后,山丹法院第一时间受理了石某的起诉,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新闻
- 2020-05-26【鼎立信】收售古币骗钱财 南京籍男子获刑4年8个月罚金3万元
- 2020-05-26【鼎立信】两当法院“云审理”一起诈骗案
- 2020-05-26【鼎立信】急群众之所急 快审快结化纠纷
- 2020-05-26【鼎立信】急群众之所急 快审快结化纠纷
精彩推荐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