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滥发“房产证”确股权引争议,兰州中院查缘由明真相
近日,兰州中院行政庭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任某某等47人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行政拆迁强制上诉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4月9日,原审第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某居委会(原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某村委会)发布《某村建设“某肉菜综合市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计划在原某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某肉菜市场,号召村民集资购买市场商铺统一出租。同年11月8日,共有301户村民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各自向某居委会支付4.5万元,购买面积为45平方米的商铺1套。2008年1月1日,某居委会与上述村民分别签订《商铺销售合同》,并向村民颁发其自制的《某村某肉菜综合市场房屋产权证》。同年7月28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商铺所占土地征收为国有。2018年12月25日,某居委会作为被征收商铺所有人与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依据《商铺销售合同》向出资村民发放了补偿款。2019年1月2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拆除了某肉菜综合市场。任某某等73户出资村民不服,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拆除商铺的行为违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该73户村民不是商铺所有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任某某等47户村民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组织及出庭人员
因本案人数众多,行政庭组成由主管副院长卓俊林担任审判长,庭长王卫、审判员刘祥礼、杜占才、王洋担任审判员的五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共有20名村民到庭旁听,被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审第三人某居委会也派出副主任出庭应诉。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
庭审过程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在审判长的主持引导下,合议庭对诉争缘由和案件事实进行了审理,并就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进行了释明。各方当事人紧紧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也积极回答了法庭及上诉人的提问。整个庭审过程有条不紊,严谨有序,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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