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村民强占他人承包地 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
隔壁村组高某为图一己之私,竟然强占他人承包地。日前,华池县人民法院元城法庭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令侵权人停止耕种、返还所占用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系两个村民小组土地承包户,高某未经张某允许,擅自耕种张某承包地,张某多次要求高某停止耕种,高某均以该地块是组织分给他的林地为由而置之不理。该纠纷经乡政府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由被告退还侵占原告的承包地,但被告一意孤行,仍强行耕种,拒不退出。无奈之下张某诉至华池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停止耕种、返还土地,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联系沟通,并前往案发地调查取证,现场调解双方矛盾,但调解未果。送达开庭传票时,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双方矛盾尖锐,案件审理及执行困难,便积极与乡村两级组织、派出所联系,开展巡回审判,邀请双方家门及亲戚参与案件的审理,将审判地点放在村委会,力求做到化解矛盾和案结事了。

4月1日,恰逢雨雪天气,合议庭及乡村两级组织、派出所和双方家门亲戚近三十人齐聚村委会。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其承包地的侵占,并赔偿土地侵占期间原告的损失费,但被告坚持该块地是组织分给他的林地,不愿退出耕种。承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耐心地为双方讲法、讲理、讲情,村干部及村民苦口婆心的为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能够化解双方矛盾。调解中原告称其愿意让步,让被告继续耕种,但如果该块地产生其他收益,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原告,但被告态度坚决,仍旧以该块地系组织分给他的林地为由,拒不让步,最终调解未果。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作出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原告承包地并返还已耕种土地,赔偿相关损失2000元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案争议土地块在第一、二轮土地承包时登记于原告名下,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已经相关部门确权归张某所享有,被告高某将新庄基修建在原告承包地附近后,以原告的承包地是其林地为由,强行侵占耕种,且庭审中高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权占有、使用涉案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张某作为涉案土地承包方请求高某归还所占用土地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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