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团队:监督处理保全物品,扫清案件审理阻力
2020年4月14日中午,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接到马某的电话,称其由法院查封保全的小麦,现有人愿意收购。随即承办法官通知了申请人并询问申请人是否有购买意愿,在得到申请人无意购买的答复后,即与庭室负责人、书记员和法警携带执法记录仪前往存储仓库,并及时向买受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整个收购过程在承办法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完成。买受人在小麦装车、过磅后,将全部货款直接支付至法院指定的账户,由永昌县人民法院将价款保存。
2019年12月17日,永昌县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等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保全了被申请人马某仓库中储存的小麦。随后,张某等人以承揽合同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马某支付承揽费。在诉讼过程中,马某又以承揽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并就工程质量问题和损失申请鉴定。因小麦属于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张某等人与马某的承揽合同纠纷又涉及反诉和工程质量的鉴定,审理周期较长。永昌县人民法院责令马某及时处理保全的物品,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避免查封时间过长,造成物品贬值。此举既保障了被申请人的权益,又不影响申请人保全财产的初衷,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后期案件审理扫清了阻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已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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