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法院:圆桌调解出奇效 多方努力促和谐
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调解处理一件人身侵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系同村同组农民,且为近邻,双方素来关系和睦。2019年7月29日,因浇水产生争执,被告与原告理论时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身体接触,被告将原告推到水沟里,造成了被告颅脑损伤轻型。原告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5000元。纠纷发生后,村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对双方的纠纷多次调解未果。2020年2月原告将被告杨某诉至法庭。
法庭通知调解时,因考虑到双方系同组邻居,纠纷因用水引起,法庭组织原、被告同组的组长、村委会水协主席参与调解,由主办法官、水协主席及组长组成了三人“合议庭”,对原、被告的纠纷进行圆桌调解,水协主席指出双方在用水过程中缺少沟通和浇水时间点的衔接,给双方讲明了用水的乡规民约,指出了双方在浇水过程中均有疏忽和过错;村组长从维护乡邻关系出发,敦促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化解纠纷,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双方的纠纷得以稳妥处理。在水协主席、村组长的积极参与下,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了,法庭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认定,对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进行核算后,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均欣然接受,且原告主动承担了诉讼费。让一场剑拔弩张的法庭对抗在和风细雨中悄然化解,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乡镇基层组织参与法庭调解,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便于分清是非曲直,裁判结果更接地气,既符合法律又不违反乡规民约,当事人乐于接受,更能有效化解纠纷。多年来,玉门镇法庭在审判工作中主动与基层组织联系,广泛汇集民智,凝聚基层调解组织力量,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发挥参与社会治理,回应社会需求,解决社会纠纷的职能,促进了乡村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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