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原来他也有份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张某为了继承父亲的遗产,将自己的继母王某告上了法院。
张某的父亲与王某系二婚,二人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在西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中。张某在父亲和继母王某结婚时已经成年,并未与二人共同生活。2019年张某父亲因病去世,张某要求与继母平分该套房屋,却遭到了继母的拒绝。张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本案后,办案法官立即向被告王某履行送达程序并询问案情。王某告诉法官,她与丈夫虽然是二婚,但两人感情尚好,婚后生活也算美满。丈夫病重期间,自己一直在床前照顾,尽心尽力,直至丈夫离世,而这套房子是丈夫生前留给自己的唯一念想。现在丈夫尸骨未寒,他的儿子就要和自己争夺房产,她在感情上实在无法接受。
其实,类似的家庭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继承法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本案处理起来并不困难。但办案法官本着弥合亲情的初衷,还是努力帮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调解过程中,二人对立情绪严重,互不相让,细心的办案法官却从二人的言辞交锋中发现了一个此前双方从未提起的重要事实。
原来,王某在与张某父亲结婚之前也有一个儿子,且这个儿子在王某再婚时尚未成年,一直与母亲、继父生活在一起,直至成年。张某父亲对这个继子视如己出,悉心照料,而他也在继父病重期间时常照顾。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如何认定被继承人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根据上述规定,办案法官将王某的儿子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并认定王某的儿子与继父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可以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父的财产。
由于当事人之间无法就房产继承事宜达成一致,西固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涉案房屋系张某父亲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由被告王某、原告张某和王某之子三人按份均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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