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千里作案 惯犯终获徒刑
近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对四名从千里之外的广西柳州市流窜至山丹县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十一”国庆期间,盗窃惯犯韦日内、韦海韩伙同韦扬纯、韦启星在广西柳州市一出租车行租用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以散发收购二手电器宣传单为名,于10月7日15时许,窜至山丹县清泉镇仓房街一小区楼下,由韦海韩在楼梯口放哨,韦日内、韦扬纯、韦启星上至该楼东单元四楼,用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打开402室居民周某某家封户门进入室内,盗窃未拆封的成捆现金和纪念币18700余元和价值3000元的玉手镯一个、价值2000元的铂金项链一条、价值2000元的黄金吊坠一个,四人驾车逃回广西后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日内、韦海韩伙同韦扬纯、韦启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700余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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