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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立信】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期)

20-03-16 10:53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钊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苏玉祥与黄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占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占珠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占珠,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庄台行政村朱家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10103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占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占珠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占珠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87.5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治堂与刘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文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文举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文举,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天池行政村天池街人,环县合道镇政府干部,住本单位。身份证号:622822196303190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文举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文举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文举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15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明明与何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燚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燚,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井渠埫行政村杏树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2260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何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何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43.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袁瑞明与李有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有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有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有平,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邓塬村小塬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5240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有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有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有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广富与田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德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德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田德安,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苏北岔行政村田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11060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田德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田德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田德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355.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占川与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斌,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82019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638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志文与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斌,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82019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748.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岁平与樊世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世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世元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世元,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樊家川镇樊家川村柳树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40619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世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世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世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53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文军与樊世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世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世元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世元,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樊家川村柳树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40619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世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世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世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223.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会芳与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杰,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马驿沟村高川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91019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825.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陶彩琴与慕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成,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80219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047.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芳芳与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海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海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鄂家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2021100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海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海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海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3036.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学珍与王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彦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彦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彦红,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滩滩行政村张滩滩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4042300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彦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彦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彦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456.5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樊建珍与王存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存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存珍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存珍,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闫塬村闫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8121519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存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存珍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存珍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蔺正虎与王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文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文有,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王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5040619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文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文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文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013.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文斌与袁聪聪、袁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聪聪、袁高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聪聪、袁高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聪聪,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天池行政村高塬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2140319。

  被执行人袁高明,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天池行政村高塬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06070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聪聪、袁高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聪聪、袁高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聪聪、袁高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90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裴久川与袁爱文、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爱文、袁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爱文、袁刚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爱文,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行政村蔺家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02090316。

  被执行人袁刚,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行政村蔺家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9150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爱文、袁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爱文、袁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爱文、袁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47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艳莉与苏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录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录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录荣,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苏北岔行政村北岔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402230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录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录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录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65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建君与黄占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占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占武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占武,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庄台行政村朱家洼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408080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占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占武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占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0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萍与尚红霞、黄春伟、沈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红霞、黄春伟、沈彩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尚红霞、黄春伟、沈彩娥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尚红霞,女,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居民,住环县环城镇红星小区。身份证号码:622822198208134522。

  被执行人黄春伟,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北街。身份证号码:622822198303120911。

  被执行人沈彩娥,女,汉族,1958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居民,住环县环城镇北街。身份证号码:6228221958031009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尚红霞、黄春伟、沈彩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春伟、沈彩娥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尚红霞、黄春伟、沈彩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5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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