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中院:倚病多次犯罪逃避打击 技术审核维护刑罚权威
原标题:金昌中院 | 倚病多次犯罪逃避打击 技术审核维护刑罚权威
罪犯郑某于1997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之后于1999年6月至2016年10月多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或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两次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因其患结肠恶性肿瘤(粘液腺癌)T3N1M0Ⅲb期曾于2015年12月在甘肃省肿瘤医院行右半结肠癌根治术,看守所均以其患病为由不予收押,所判刑罚均未能执行。2019年8月郑某又因故意伤害犯罪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金川区看守所仍以其患病为由不予收押,金川区人民法院遂报送金昌中院进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
结合各种医学检查鉴定资料,金昌中院组织法医和医学专家严格按规定程序论证讨论,认为罪犯郑某做的是部分结肠切除术,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全结肠切除”的规定;且其术后病情没有发展,复查未发现复发及转移迹象,目前病情稳定,应当属于临床治愈,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非临床治愈期各种恶性肿瘤”的规定。同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中院未核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郑某不服审核意见,申请省法院复核,近日,省法院做出维持金昌中院审核的复核意见。
自金昌中院开展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以来,严格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关口,对经专家审核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及时出具技术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则作出不予核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技术审核意见,既保障了罪犯合法权益,又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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