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明明有钱,我垫付的钱为什么要不回来?
原标题:他明明有钱,我垫付的钱为什么要不回来?
近日,甲公司遇到了一个困惑:钱明明是别人借的,自己只是一个担保人,在借款人没有能力还钱的时候自己也替他还了。可为什么他现在有钱了,自己之前代还的钱还是要不回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冯某为购买市中心的一套写字楼,与兰州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冯某以其自有住房一套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84万元,分十年偿还。十年内如有不按期偿还当年贷款本息的情况发生,银行可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合同同时约定,甲公司为冯某的贷款提供保证,如冯某未能还本付息时,由甲公司垫款代偿。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冯某在归还了几期贷款后便不再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则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也先行代偿了80万元。此后,冯某依然没有按期归还贷款,银行遂决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诉请西固法院判令冯某支付全部贷款本息,同时判令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西固法院依法支持了银行的诉请。判决生效后,冯某没有能力偿还全部欠款,法院依法对冯某抵押的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并以510万元的价格成交,现案件已经顺利执结。
本来案件到此已经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可就在这个时候,甲公司却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甲公司认为,冯某才是借款关系的主债务人,也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既然冯某抵押的房屋已经被拍卖且拍卖价格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本息,甲公司则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应当将甲公司前期垫付的80万元归还。
其实甲公司的申请理由也不无道理,既然主债务人的资产已经足以偿还借款本息,银行的债权已经实现,保证人自然不用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办案法官却驳回了甲公司的异议申请,这又是为什么?
办案法官认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的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冯某应归还的借款本息时已将甲公司代偿的80万元扣除,理由是这80万元是甲公司作为冯某保证人履行的连带还款义务。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甲公司可以向冯某追偿,另行提起追偿权诉讼,而不是在银行与冯某的执行案件中,要求银行归还其代偿的80万元。甲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亦被驳回。
担保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主债权能够实现,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身也是主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所以即使主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全部欠款,担保人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债权人免除其已经承担的担保责任,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必要时可另行提起诉讼。
相关新闻
- 2017-01-20陇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陇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陇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陇周刊(2017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