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纠纷,竟涉及五家公司,两次追加当事人,这是为什么?
原标题:一起合同纠纷,竟涉及五家公司,两次追加当事人,这是为什么?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交的起诉书来看,整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权责也很清晰。可就是这样一起案件,居然在庭审过程中两次追加当事人,整个案情也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
案情简介
A公司与甲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甲物流公司将一批货物运往外地的B公司。合同签订后,甲物流公司又将该批货物委托给乙物流公司运输,双方也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货期限,该批货物却不知所踪,A公司遂按照合同约定向甲物流公司索赔。甲物流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将其委托的乙物流公司诉至西固法院。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物流公司请求法院追加丙物流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为什么一份运输合同会牵扯到三个物流公司?
原来,乙物流公司在接受甲物流公诉的委托之后,又将该批货物委托给丙物流公司运输,所以丙物流公司才是这批货物的真正运输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办案法官将丙物流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并向其法定代表人询问案件的事实经过。这位法定代表人告诉办案法官,丙物流公司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了一名员工负责运输这批货物,几天之后该员工返回公司,向他声称这批货物已经安全运至目的地。说着,丙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B公司出具的收货单据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这就奇怪了,既然B公司已经出具了收货单据,为什么还会声称没有收到货物?难道是这份收货单据有问题?为了一探究竟,办案法官又将B公司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果然不出所料,B公司当庭否认了这份收货单据的真实性,并拿出了他们此前的收货单据供法官进行比对。办案法官发现,在B公司以往的收货单据上,都会有收货人员的签名并加盖B公司的印章,而丙物流公司提供的这份收货单据上仅有B公司的印章,没有任何人的签名。除此之外,这份收货单上的印章也与B公司之前的印章存在明显的差别。办案法官出于谨慎起见,依职权将该份收货单据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是:丙物流公司提供的收货单据上的印章是伪造的。
事已至此,所有的问题都出在丙物流公司的那名送货员工身上,只要找到他,案件就可以水落石出。然而,丙物流公司当庭表示,这名员工已经辞职,至今无法联系到。看来事实已经很清楚了,丙物流公司的这名员工在运输该批货物时将其据为己有,然后又伪造了一份B公司的收货单据,并在东窗事发之前提出辞职,逃之夭夭。办案法官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并建议丙物流公司报警。
可是这批货物丢失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办案法官认为,该名员工受到丙物流公司的委派而运输这批货物,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而非员工的个人行为,丙公司因对其员工管理不善导致这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丙物流公司并没有与甲物流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被告乙物流公司先行向原告甲物流公司赔偿,乙物流公司赔偿后可以再向丙物流公司追偿。
到了这里,这起看涉及五家公司、四方当事人、经过两次委托关系、又先后两次追加当事人的运输合同纠纷有了最终的结果。虽然导致货物丢失的人是丙物流公司的员工,但甲、乙、丙三家物流公司都为此承担了赔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合同责任是严格的结果责任,无论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谁,只要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订约一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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