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几天后就被解除,背后的原因竟然是……
原标题:诉讼保全几天后就被解除,背后的原因竟然是……
很多人对“诉讼保全”这个词感到陌生。其实,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裁判能够执行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主要表现为在案件判决作出之前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但也正是由于采取诉讼保全时案件还没有最终的处理结果,法官会对诉讼保全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尽可能避免因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可是,在西固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金融借贷案件中,法官几天前才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冻结了被告的财产,却在不久之后又根据被告的申请解除了保全措施。这是为什么?
该案的被告之一张某曾在几年前和其他人共同为一笔2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能按期清偿债务,银行遂将借款人和包括张某在内的所有保证人一并告上法院,并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办案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确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遂同意了银行的保全申请,对包括张某在内的所有被告名下关联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控。
几天后,张某向西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法官解除对其名下一个银行账户的查封。办案法官一开始感到疑惑:案件还在审理阶段,本案中没有任何一位被告提供足额的财产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得到执行,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依然存在,张某为什么明知如此还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这其中是否另有隐情?
办案法官经多方查证后得知,张某是西固某村的一位农民,在该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张某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成为了失地农民。当地村委会为了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为全村的失地农民每人开设了一个专项账户,并按月向账户中汇入最低生活保障金。而法院在前期诉讼保全时所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就包括张某名下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专项账户。
难道生活保障金专项账户不能被采取保全措施吗?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八类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办案法官认为,当地村委会为张某开设的生活保障金专项账户,目的是为了保障其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且每月发放的保障金数额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一致,该账户中的财产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所以,办案法官在向保全申请人(原告某银行)通告了相关情况后,依法撤销了对张某名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看到这里,您可能也会有同样的疑问:如果被执行人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那申请人的权益又要如何维护呢?其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本身也是法律应有的价值,类似这样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有许多。而且,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与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本身并不冲突,试想,如果被执行人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为继,申请人的债权又怎么能够实现呢?所以,申请人在此种情形下需要多给被执行人一点时间,待被执行人重新具备履行能力的时候,法律一定会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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