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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全省各级法院“云审判”力保诉讼服务“不打烊”

20-02-15 14:58 来源:甘肃各级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常欢

  原标题:指尖上的战“疫”!全省各级法院“云审判”力保诉讼服务“不打烊”(一)

  今年春节期间,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甘肃各级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的智能化网络诉讼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在线立案、在线庭审、在线调解等线上诉讼活动,通过“云审判、云服务”,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确保疫情期间服务群众“不打烊”。

  省法院

  “请双方当事人保持网络信号持续畅通,现在开庭……”2月11日下午,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一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正在进行庭审。庭内,法官、书记员全程佩戴口罩,双方当事人则分别在沈阳市、西宁市的家中参加庭审,三方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实现了一场无接触、不见面式的特殊庭审,敲响了疫情期间甘肃法院线上开庭第一锤。

  庭审前,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身处外省,根据最高院、甘肃高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甘肃高院民一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对这一案件进行线上庭审,并在甘肃高院网络信息处的支持下针对庭审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于2月10日对承办法官、书记员及双方当事人了进行了互联网庭审系统使用培训,提前调试运行系统,以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庭审中,法官通过视频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和代理律师的委托代理权限,宣布庭审纪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有序进行。整个庭审历时一个半小时,程序完整规范,画面清晰流畅,音质清楚洪亮,双方当事人表述意见未受空间距离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远程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认为这一做法便利了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也符合目前的防疫形势,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天水中院

  2月13日下午,天水中院民二庭合议庭成员准时到庭,运用智慧法院云法庭,网上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庭内,法官、书记员全程佩戴口罩,双方当事人分别在秦安县、麦积区积极参加庭审。三方通过互联网庭审实现了一场无接触的特殊庭审,敲响了疫情防控期间天水法院线上开庭第一锤。

  庭审前,行装处对全体参审人员通过微信会议进行了培训,提前调试运行,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合议庭向当事人传送了金融借款案件要素审判表,明确了争议焦点,确保庭审高效运行。

  “在没有当事人出庭”的庭审现场,法官通过视频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双方当事人通过视频充分发表诉辩意见。屏幕外,书记员飞速记录庭审全过程。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庭程序,不到40分钟,一场网上庭审顺利结束。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利用互联网网上开庭的方式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认为在疫情期限,这一做法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金昌中院

  近日,金昌中院通过网络平台和微信平台成功执结了一起涉案标的1300余万元的案件。

  申请人苏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昌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金昌某公司给付申请人苏州某公司货款130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实的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1月向金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金昌中院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受大环境影响等诸多原因一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春节前夕,执行法官深入调查了解被执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暂无能力还债,如果强制执行,拍卖企业财产,其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同时也会导致该公司破产,100余名员工也将面临失业的风险。而申请人苏州某公司因资金十分紧张,生产经营举步维艰。在疫情严峻形势下,更是难上加难,更急需资金做好复工复产准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首先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昌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该公司名下17个银行账号已经被多家法院相继冻结,名下不动产及动产也同时被多家法院采取查封措施。

  受到疫情的影响,案件无法在现场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电话、短信、手机微信、视频等线上模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执行进行协商,耐心平息申请人的激动情绪,排除矛盾隐患,帮助被执行人制定还款计划,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通过网络和微信平台,就该执行和解协议反复斟酌、商议、修改、传送后,终于在近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代理律师通过微信视频签署了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周某和赵某确认过电子送达地址后,办案法官优先选择了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执行和解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将协议和文书一并邮寄送达。

  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项200万元已于2020年2月11日打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将执行款汇入申请人苏州某公司的账户,让企业拿到了应急款,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张掖中院

  2月12日,张掖中院通过电话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甘州区法院于2019年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不准离婚的一审判决,但当事人不服,执意离婚,遂向张掖中院提出上诉。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该案审理时限即将届满。为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最大程度地降低当事人风险,承办法官岳小芸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听取原被告对该案的意见,分析该案案情,解释相关法律,从爱情亲情、法理情理等方面对原被告做劝和工作,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劝说与感情疏导,原告决定撤诉,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嘉峪关中院

  为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诉讼权利,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在暂停立案事务现场办理的同时,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加强值班值守,保证畅通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服务,认真接听12368诉讼服务热线,做到登记工作,疫情防控抓紧抓牢、扎实推进,诉讼网来、服务不止。截止2月11日,嘉峪关中院办理网上立案申请1件,经审查因无管辖权被驳回。城区法院办理网上立案申请5件,经审查予以立案3件,因无管辖权未予立案1件,缺少关键证据材料告知补充1件;收到邮寄立案材料11件,对符合立案要求的均予电话回复,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予以一次性告知。自2月3日以来,两级法院共接听立案信访咨询电话54人次,均妥善予以认真答复。

  陇南中院

  2月11日上午10点,陇南中院信访室、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共同接访上访人申诉立案事宜。

  申诉人张世某,因不服成县法院刑事及徽县法院行政判决,近年来,一直向多部门邮寄上访材料、走访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上访。2019年12月中旬,张世某到陇南中院递交申诉材料,法院信访室负责人接访时告知申诉人,请求申诉立案的刑事和行政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因当时正值年底结案高峰期,加之申诉人提交材料需要补正,两案立案后具体办案法官可能要有一段时间才能确定,让其耐心等待。

  节后上班,法院信访室信访工作人员经查询立案系统,该两案立案信息均已录入系统,分案系统正在滚动式排期确定主办法官。但因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申诉权利,2020年2月11日上午,信访室主任袁峰虎、立案庭副庭长任晓玉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共同接访了张世某的申诉代理人侯律师、女儿张某某及其妻方双某。接访中听取了申诉人的主要诉求及观点,告知了两案的立案过程及立案后主办法官会在适当时间联系当事人,并要求申诉人在近期不要外出走访及投寄上访材料,保护好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

  2月13日,陇南中院民二庭庭长贾丽萍通过微信视频开庭方式审理了上诉人石某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年10月8日,石某某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韩某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偿还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在韩某多次催要后,石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偿还,韩某最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武都区法院。因石某某不服武都区法院判决,又向陇南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通过微信视频开庭的方式依法进行了审理。

  兰州新区法院

  2月14日,兰州新区法院通过微信视频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东与张某良于2018年在王某才的工程队务工,因该工程队资金紧张一直未支付劳务工资,二人遂将王某才诉至新区法院。新区法院承办法官郭东霞了解相关情况后,考虑当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采用微信视频方式开庭,成功调解该起案件。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兰州新区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调整原定开庭安排,将原定的现场开庭、调解转为微信调解、网络开庭、视频庭审等线上庭审、调解,最大限度降低人员流动,避免引发疫情传染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肃州区法院

  为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因诉讼服务引起的出行需求,肃州区法院借助互联网站、局域网站、法院系统微信及平台等快捷便利优势,向社会公布立案庭电话和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当事人可通过网站服务指引输入身份信息进行立案,同时接受当事人将纸质材料邮寄到法院,通过网上缴纳诉讼费立案,如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立案人员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以减轻当事人诉累,让人民群众在家也能享受到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节后,肃州区法院网上立案、邮寄立案共10余件,做到疫情阻断,服务不断。

  玉门市法院

  2月12日,玉门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通过微信平台视频功能,成功调解三起民商事纠纷案件。三起案件的当事人远在兰州、肃州区,法官对每个案件分别临时发起案件微信群,让诉讼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平台参与庭审,开庭现场只有法官和书记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自家中或办公室用手机登录微信,通过微信群清晰的视频窗口,隔频语音畅通交流,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权、辩驳意见、调解意愿。庭审结束后,当事人通过微信传输阅看庭审笔录。庭后各方当事人对庭审过程表示满意。

  截止2月12日,玉门市法院共办理微信调解案件13件,其中调解撤诉2件。

  瓜州县法院

  2月7日,位于瓜州县的某企业工作人员向瓜州县法院打电话称:因诉前保全期限30日内需立案,但目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行动受限,希望法院能办理一下。得到此情况后,立案庭工作人员用微信与该企业工作人员联系,将“甘肃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二维码发至对方,对方按照网上立案工作流程填写了相关信息,全程仅用时十五分钟,就完成案件的审查立案,案件得到及时高效的立案办理,当事人连连点赞瓜州法院的人性化、高效率诉讼服务,并表示由衷的感谢。

  永昌县法院

  近日,永昌县法院西河法庭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巧用微信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郜某与被告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西河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亢某仅按期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剩余20000元未如期履行。2019年1月,郜某向永昌县法院西河法庭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西河法庭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询,发现亢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当该案执行陷入僵局时,承办法官依法采取了将亢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措施,并将被执行人信息报公安机关临控。

  2020年2月8日,西河法庭接到金川区公安机关反馈的临控信息后,及时将情况向分管院领导进行了汇报。考虑到目前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院领导决定暂时不派干警前去接人,尽量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执行该案。经过执行法官多次与亢某电话联系,并通过微信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沟通,最终亢某多方筹措到10000元,并通过微信转给执行法官。在微信视频中,亢某承诺剩余10000元案件款将在疫情结束复工后积极履行,并保证其电话号码不变更,法庭电话传唤随时配合执行。执行法官与申请人郜某电话沟通,郜某同意亢某履行意见,并对法庭在疫情防控期间灵活采用微信等方式积极执行案件表示了感谢。之后,法庭及时解除了对亢某的临控。

  渭源县法院

  原定于2月10日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办案法官在阅卷时发现,该案标的额小,案情简单,办案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在争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在办案人员的劝说下,原告祁某放弃索要利息,被告刘某也当即表示付清货款,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办案法官为减少当事人聚集与外出,积极动员原被告互加微信。通过让当事人拍照发送身份证件的方式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确认当事人身份无误后,被告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货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祁某,原告祁某收到货款后通过微信向办案人员发送了撤诉申请书,办案人员收到当事人撤诉申请后,立即办理了撤诉手续。至此,祁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岷县法院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采取网上远程开庭模式进行庭审,并通过互联网同步直播,现在开庭…… ”。2月13日下午,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岷县法院第三审判庭“云上法庭”平台进行了网络远程审理,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各自单位办公室和家里参加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 云上法庭 ”平台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自动对比审核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快速完成了身份认证;在举证质证环节,证据经上传图片,清晰罗列在法官和当事人视频界面,当事人当庭发表质证意见。整个庭审过程视频信号稳定、画面传送清楚、声音清晰,开庭过程规范有序,丝毫未受空间距离限制。历时30分钟后,庭审最后经过主审法官释法明理,原告当庭表示撤诉,当事人和法官进行远程笔录签字确认,一场网络远程庭审顺利完成。

  临夏县法院

  2月12日,临夏县法院通过网络庭审系统,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考虑到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临夏县法院根据省法院、州中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庭审前,工作人员积极与案件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联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对该案进行线上庭审。

  庭审中,审判员、书记员全程佩戴口罩,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连线参与庭审,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有序进行,整个庭审历时四十多分钟,期间视频连线效果清晰,庭审井然有序。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在网上签署了庭审笔录。

  2月14日上午,临夏县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了网络庭审,这是临夏县法院首次联合检察机关、看守所尝试开展刑事案件互联网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于2018年10月在甘肃天水市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陇西县流窜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2.66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并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经过评议当庭进行了宣判。庭审结束后,各方通过“云间”签署庭审笔录。整个庭审有条不紊、规范有序。整个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进行了直播。

  秦安县法院

  近日,秦安县院受理了一起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经承办法官在线审查,电话询问当事人后,及时出具了裁定书。

  2020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七),伏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秦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南桥头路段处时,追尾碰撞雒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雒某某无责任。由于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财产损失争议不大,双方均愿意协商解决。后经秦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由伏某某赔偿雒郭某某车辆修理费16000元。人民调解协议虽已达成,但一方当事人认为没有经过法院确认,担心另一方当事人今后反悔,随提出要求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但因正处疫情防控的关健时期,为避免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法院诉服部门的工作人员电话为当事人详细介绍了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方式和办理流程。随后,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手机APP,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秦安县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当即立案受理了该申请,后经承办法官网上在线审查,当日裁定确认了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彻底解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临夏市法院

  临夏市法院于2月11日通过“云间”法庭,利用互联网进行了首次线上庭审。

  庭审期间,当事人都没有出席法庭,核对身份信息、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均在法官的主持下有序“隔空”进行。该案系一起原告李某要求段某偿还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临夏市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公告程序,原计划于2020年2月11日开庭审理该案。然而,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庭审陷入两难,因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即与技术室主任联系,请求提供技术支持,决定通过互联网远程审理该案。

  在预约法庭后,参与该案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均收到了庭审系统云间自动发送的开庭通知及会议号,通过通知上的网址下载客户端,在家中通过手机APP在开庭准备时以会议号登陆云间庭审系统,参与了这场“隔空庭审”。互联网连接成功后,庭审正式开始,在庭审中,当事人通过手机将证据扫描上传,法庭组织在线举证、质证、陈述,并由书记员通过同步语音识别系统,制作庭审笔录,最后法官发起签名,双方当事人在确认笔录无误后,用手机扫描二维码通过手机客户端,在庭审笔录上进行了电子签名,这场历时一小时的“隔空审理”正式结束。当事人对疫情防控期间,临夏市法院以开展远程庭审进行司法服务的做法表示了高度赞扬。

  广河县法院

  2月13日,广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广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了互联网线上开庭。

  庭审开始时,主审法官、公诉人和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进入庭审界面,庭审平台上清晰展示出法官、公诉人、被告人以及庭审笔录的画面。虽然与正常时期庭审活动不同,公诉人、被告人未出现在庭审现场,但是庭审环节一应俱全,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主审法官主持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开展法庭调查、组织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条理清晰、节奏井然,顺利地完成了所有的法定程序。整个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宕昌县法院

  2月3日,宕昌县法院创新执行方法,灵活执行案件,采取非接触方式顺利执结三案。

  沈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季某某与斗格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宕昌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银行存款能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人员立即采取网络冻结措施,节后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不宜接待当事人的情况,执行人员一上班通过电话、短信告知被执行人情况后,采取网络扣划方式将两案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扣划到法院执行专户,两案均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朱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节后上班后,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双方同意和解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要来法院办理相关执行手续,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考虑到不宜接待当事人,执行人员给双方当事人耐心解释,通过加双方微信建立群的这种非接触方式进行了执行,并促成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从而终结一案。

  节后宕昌县法院采用非接触方式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案件50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额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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