悖公序良俗 触法律法规 ——酒泉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
原标题:悖公序良俗 触法律法规 ——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的离婚案。
王某与何某某夫妻二人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在家人催促下匆匆结婚,婚后几年也未生育子女,婚姻和感情基础都比较薄弱,后来何某某外出务工几年杳无音讯,王某多次北上南下寻找妻子,得知何某某早已与他人一起生活,且育有一子,王某遂将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且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肃州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何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存在同居行为,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被告何某某给予原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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