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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肃州区法院再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20-01-14 09:02 来源:肃州法院 编辑:常欢

  原标题:肃州区法院再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2020年1月13日下午,肃州区法院依法对单某龙恶势力团伙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单某龙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依法分别判处常某强、杨某荣等10人有期徒刑五年到十个月不等。

  自2010年6月开始,被告人单某龙在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注册成立酒泉某汽车租赁公司,吸收被告人常某强、赵某成、高某延共同经营汽车租赁业务。被告人冯某明在酒泉市肃州区金泉路注册成立酒泉某悦汽车租赁公司,吸收被告人冯利某为股东,被告人冯泉某为要账人向他人追索汽车租赁相关费用。被告人俞某巍在酒泉市肃州区南环西路注册成立酒泉某顺汽车租赁公司,吸收被告人方某为员工、被告人何某为要账人,向他人追索汽车租赁相关费用。被告人杨某荣在酒泉市肃州区邮电街南口经营酒泉某通汽车租赁公司。

  上述汽车租赁公司自经营期间,共同推举被告人单某龙为汽车租赁协会会长,并约定收车要账会员必须帮助,由此形成酒泉市肃州区汽车租赁行业的一个恶势力团伙。期间,该团伙成员或单独,或共同纠集,以部分租赁人未及时结清租赁费用、归还车辆为由,采用抓人、威胁、拘禁、伤害、逼迫等手段,暴力收取私自认定的租赁费、车损、虚增的账务、赔偿费、车马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及其家人、亲属、朋友的人身、人格、心理和财产方面的损伤、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所犯各罪,按照其指挥、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从重、从轻的法定与酌定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导意见和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要求,依法进行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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