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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 法院依法判处损失

20-01-02 10:13 来源:玉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编辑:常欢

  原标题:被告人认罪认罚 法院依法判处损失 

  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醉酒发生纠纷致人轻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任某在一起喝酒时,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争执,薛某将任某右腿踏折,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本院受理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二次手术误工费、二次手术住院期间护理费、二次手术期间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万余元。

  在审理期间,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并明确告知被害人主张的部分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坚持赔偿数额不能少于16万元,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未果。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醉酒后不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考虑到本案系偶发因素引起,被告人积极依法赔偿损失,判处缓刑也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关于被害人的损失,在充分体现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本案被告人薛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已按照法律规定主动缴纳了赔偿费用,但因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赔偿请求明显过高,不能兼顾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故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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