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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乘坐超员车辆、未系安全带的,乘客也要担责

19-12-20 09:35 来源:秦安法院 编辑:常欢

  原标题:乘坐超员车辆、未系安全带的,乘客也要担责 

  近日,秦安县法院审结杨某与被告宋某、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乘坐宋某驾驶的超员车辆、未系安全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明知宋某所驾驶的车辆超员,仍旧乘坐且未系安全带,其对自身的损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事实:2019年8月25日18时许,宋某驾驶甘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96千米+900米路段处时,车辆驶离路面,碰撞路基下树木,致杨某、王某、王某1、蔡某、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受伤,车辆及树木不同程度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形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杨某受伤后立即被送至秦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1月4日,杨某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甘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徐某,徐某系宋某之母,徐某一直将该车辆交由宋某使用,该车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超员载客,杨某未系安全带。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宋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形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对杨某的损失,宋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杨某明知宋某所驾驶的车辆超员,仍旧乘坐且未系安全带,杨某对其自身的损伤亦存在过错,故应减轻宋某的赔偿责任。对承担责任的比例,根据杨某和宋某的过错大小,结合本案案情及杨某的受伤情况,应由宋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杨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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