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法院:巧用微信手段破解送达难题
原标题:敦煌市人民法院:巧用微信手段破解送达难题
法律送达文书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执行,裁定结果能否及时传达,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但是随着执行案件逐年的增多,“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的难题。
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对、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人员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受送达人的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手机微信方式成功将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用电子送达方式中的微信送达手段破解送达难题。
基本案情
在贺某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康某未履行给付还款义务,贺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康某起诉至敦煌市人民法院。敦煌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按照诉讼阶段送达规定向康某进行邮寄送达、短信送达、直接送达民事诉讼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原告贺某某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
为了完成送达任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送达小组没有就此放弃,而是入户走访康某的左邻右舍,得知康某因做生意赔本负债累累,不仅躲避法院正常执行公务而且躲避要债人。在邻居提供了新的联系方式后,送达小组电话联系上了康某,经耐心劝说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康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接收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小组趁热打铁申请添加了康某的微信号,用微信对其进行民事诉讼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圆满的完成了送达任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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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1、微信送达属于电子送达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2、微信送达的注意事项。一是当事人要提供准确的微信号并同意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二是人民法院应将收发手机号码、微信号码、发送时间、发送诉讼文书名称、送达内容等拍照固定并装入案件卷宗备查。三是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不适合微信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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