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法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原标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2018年5月至12月,杨某在敦煌市某健身会所担任私人教练,双方约定,每月底薪2100元加提成加操课费,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6日,健身会所辞退了杨某,并未付清拖欠杨某的工资,杨某向敦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于2019年7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某与健身会所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因健身会所未按照约定支付杨某的工资,杨某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令健身会所支付杨某剩余工资5050元,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14700元,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为杨某补缴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法官寄语: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自用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2、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劳动者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工会组织间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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