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卖场购物,这五个法律要点要知晓
原标题:家居卖场购物,这五个法律要点要知晓
“双11”快到了
购物的小手手要躁动起来啦
现如今
购物狂欢节
已不仅仅是线上商家的专利
线下店面也紧锣密鼓搞促销
家居建材卖场正跃跃欲试
线上线下联动、预售打折
零延迟、先行赔付等
促销信息吸引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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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下单之前
还是要提醒
即使在大型家居卖场购物
也并非零风险、全保障
今天梳理了
家居卖场购物的五个法律要点
帮您厘清法律关系
提示法律风险
预防不必要的纠纷
消费者与家居卖场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张先生在家居卖场某商户处购买特价书柜一个,与商户签订了由卖场提供的制式合同,并加盖卖场的售后服务专用章。交了钱,商户却迟迟不送货,张先生多次与商户联系催促送货,过去了几个月,商户突然失去联系。张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遂将卖场诉至法院,要求卖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上明确载明销售方为商户、购货方为张先生,商户与张先生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卖场提供的售后服务不包括作为销售方的商户应承担的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不少消费者认为在家居卖场购买家具,使用卖场提供的制式合同,货款交到家居卖场,其自然是与卖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出了问题要找卖场解决。但实际上卖场合同中一般都明确了买卖双方为入驻商户和消费者。合同上,加盖的家居卖场售后服务专用章,其仅作为相关服务的提供方,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而非买卖合同双方明确的权利义务。
卖场不必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李先生在家居卖场某商户处购买瓷砖,并签订由卖场提供的制式合同,购买后李先生发现瓷砖有色差,多次沟通要求退款退货,均遭到商户拒绝,李先生将该商户及家居卖场诉至法院,要求商户退款并赔偿,同时要求卖场承担先行赔付的连带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商户目前仍在卖场中开展经营活动,加盖有卖场售后服务专用章的制式合同中的服务条款仅载明“一旦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可凭此单据至商场顾客服务部协商解决”,卖场并未承诺消费者“先行赔付”,李先生主张卖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商户承担退款并赔偿的责任,驳回了卖场承担先行赔付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先行赔付”条款是消费者选择大型家居卖场的重要理由,目前各卖场提供的售后服务种类及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卖场承诺的“先行赔付”范围不仅包括质量问题退款,还包括无理由退货、确保同城最低价等。但有的卖场合同中的服务条款仅包括协调处理的内容。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卖场必须提供哪一类服务,故在判定卖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需要结合合同及卖场在官方网站或宣传手册中所作的承诺综合判断。在此提示,消费者应当仔细查阅卖场制式合同条款,明晰卖场服务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消费者可就同款商品在不同卖场进行比较,选择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利益的卖场进行消费。
与商户签订“私单” 卖场不担责
丁先生在承诺“先行赔付”的某卖场一商户处购买木地板,购买时商户称在门店内付款可以再优惠500元,丁先生遂在门店内付款,该商户出具了盖有其印章的收据。购买后,丁先生发现地板颜色与当时挑选的色板颜色不符,丁先生将商户及卖场诉至法院,要求该商户退货退款,并要求卖场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卖场在显要位置均悬挂粘贴了提示,载明“为了保障您的消费权益,请到商场收银台交款”。现丁先生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卖场存在法律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卖场知晓其购买商品的事实,故法院驳回了丁先生的相关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有些商户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违规私自与顾客签单,销售手续不在卖场备案,更有商户以“加单至某大客户可优惠”为由,与消费者订立买方与消费者真实姓名不符的销售合同。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卖场将不承担责任,消费者只能向商户主张,如果销售合同中买方与消费者真实姓名不符,则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维权难度。故在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您已经选定了提供“先行赔付”的卖场购买商品,则一定要与商户签订卖场制式合同,并至统一收银台交款,切不可贪图小利或图一时之便而造成法律隐患。
变更订单不经卖场确认 卖场不担责
王先生在卖场某商户处购买家具并签订制式合同,合同正面载明的产品名称为沙发且约定了产品详情,加盖了卖场的售后服务专用章。但合同背面手写部分载明更改订货为实木床并约定了产品详情。卖场出具给王先生的交款凭证载明的产品为沙发。后王先生因实木床的产地、样式等与宣传不符而诉至法院,要求商户退还货款并赔偿,要求卖场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卖场订单系统中无此款实木床,故商户找了一个相同价格的沙发作为虚假合同标的与王先生签订了制式合同。合同条款中明确载明消费者与商户签订补充协议时要交由卖场签章认可,否则卖场不承担先行赔付义务。本案中合同背面并无卖场的盖章确认,故法院驳回了王先生主张卖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可能有合同变更的需求,如变更商品的数量、尺寸、材质等,甚至变更商品种类。实践中,合同变更往往以口头方式进行,或者由商户销售人员直接在原合同中手写涂改。而经过涂改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则有可能因修改未经卖场确认而导致卖场免责。故合同变更后,消费者应要求商户形成书面的变更说明或与商户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事项,并交由卖场盖章确认。
与商户发生纠纷 及时要求卖场介入
秦先生在卖场某商户处定制整体橱柜并要求商户提供送货上门及安装服务,但秦先生为以低于卖场系统记载的价格购买该商品,便与该商户签“私单”。合同签订后,商户迟迟没能送货并安装。秦先生自行与商户交涉的过程中,商户突然从卖场撤场并失去联系。秦先生遂将卖场和商户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同并要求商户返还货款,但因“私单”,卖场不担责。商户原向卖场交纳了保证金,因卖场客服记录中并无针对该商户的投诉,故在商户撤场时,卖场将其交纳的保证金悉数退还。秦先生虽赢了官司,但仍面临可能难以执行的现实风险。
法官提示
在卖场消费后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除与商户联系外,还应当及时与卖场取得联系,要求其客服部门介入调解,如发现商户已撤场或准备撤场,则务必要求卖场暂扣商户预留的保证金,避免商户逃避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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