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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年利率超36%,有这些情形就入刑!

19-11-04 14:29 来源:苏州普法 编辑:常欢

  原标题:非法放贷年利率超36%,有这些情形就入刑!

  “套路贷”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决心和成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4起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无锡梁溪:

  以公司形式实施“套路贷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某与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等人以同乡亲情、资源共享、合作催讨为纽带,先后在无锡市梁溪区成立七家“乾”字头的贷款公司组成联盟,在全市范围内违法发放“套路贷”,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方某、徐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廖某某和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曹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中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某等3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方某等人以无抵押贷款、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诱骗被害人签订“高低条”(低条通常为借款金额,高条通常为借款金额2倍)、房屋租赁合同及各项承诺书,并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

  在贷款中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随意解释违约条款,制造违约机会,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一旦出现违约即采用喷漆,堵塞门锁,半夜砸窗玻璃,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软暴力手段,以及殴打、体罚、拘禁等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高条金额和违约金,谋取不法利益。

  期间,该组织成员共计向3300余人次发放“套路贷”,发放金额3100余万元,非法获利140余万元,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各类犯罪29起。

  南通、扬州、泰州:

  以公司形式实施“套路贷”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在南通市设立南通A8零用贷公司、星辰零用贷公司,在扬州市设立扬州A8车贷公司,在泰州市设立泰州A8零用贷公司、中久零用贷公司。

  上述各公司内设风控部、业务部、催收部、财务部等部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形成了以何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姚某某、顾某某、李某某为组织者,被告人华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故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将“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相结合,肆意侵占被害人财产。

  该组织一年内从南通地区起步发展,迅速扩张到扬州、泰州等地区,通过暴力、软暴力追逼“债务”,有组织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攫取巨额非法财富,威慑群众,树立自身非法权威。

  苏州吴中、工业园区: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套路贷”

  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陈某、邰某某、王某某等人,设立组建燎原财富公司,在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等地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并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被告人褚某某、朱某某等多名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万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泰州姜堰区:

  双倍借条虚增债务

  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纠集被告人严某某、毛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通过出具双倍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或者现金给付假象的方式借款给他人,并约定高额利息。

  讨债过程中,程某某伙同严某某、毛某某或者伙同他人对担保人、借款人实施暴力及软暴力行为,并在借款人、担保人无力还本付息情况下,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偿还其双倍借款金额的债务。

  非法放贷已入刑 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非法放贷的行为正式入刑。

  Q:非法放贷涉嫌什么罪名?

  A:非法经营罪。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Q:如何理解“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A:“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Q:“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A:“情节严重”: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Q: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未达到量刑标准的如何处罚?

  A:《意见》规定,对于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满足其一,且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达到标准的80%以上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Q:催收手段如何认定?

  A;《意见》规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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