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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想出钱买第二套房子,我自己出钱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9-10-22 10:40 来源:CCTV今日说法 编辑:常欢

  原标题:老公不想出钱买第二套房子,我自己出钱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安全感要自己给!

  我出钱!

  我买房!

  不写老公名字!

  买房子需要他同意吗?

  Q1

  请问婚后想买第二套房,老公不愿意出钱,女方自己出钱买,写自己的名字。那这套房算共同财产吗?以后卖房要夫妻双方同意吗?

  A1:

  你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意,需向当地房管部门核实。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女方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房屋也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倘若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卖房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建议你向当地房管部门核实。因为各地具体操作方式不一,部分地区只需要产权登记方办理,有的地区则是需要夫妻签字同意。

  Q2

  我老公为别人装修时不慎摔伤,造成手腕骨折。房主付了医药费后不再承担其它责任。我们可以问他讨要营养费和误工费吗?他不给的话又该向谁反映呢?这属于工伤吗?

  A2:

  你好!如果双方属于劳务合同,房主对于你老公受伤有过错的,则需要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反之,房主无需承担。如果房主有责任又不愿意承担的,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临时聘请装修工人进行家庭装修,不属于工伤。

  一般情况下,房主临时聘请装修工人从事室内家装工作,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或劳务合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

  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如果你丈夫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除非房东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劳务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你丈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主对于你老公摔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个人装修是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工作是以劳务还是以完成劳动成果为标的,工作是具有独立性还是依附性,以及报酬支付方式等。如果构成劳务合同,则你可要求屋主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等。

  Q3

  我表妹结婚三年,生育一个男孩刚两个月。现因感情不和与男方两地分居,自己带养小孩,正在哺乳期无经济来源,多次打电话给男方要求支付生活费,男方均以各种理由由推脱并且不同意离婚。男方为陕西省,女方为河南省。如果经法律途径离婚应该到那里起诉对方?具体的一个流程是怎么样的?谢谢。

  A3:

  你好,你的表妹在哪里起诉,要根据双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判断。如要诉讼离婚,可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同时提交起诉状、双方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明、子女身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离婚案件,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男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或者你表妹夫妻均属于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则应当在陕西省某地的基层法院立案。如果双方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某地,男方离开河南超过一年,则你的表妹可以到河南某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

  Q4

  你好!我们家找了一个司机帮我们拉沙土,就是多少钱一车的那种。然后沙土拉好钱也付给他了,他回去的路上出事故翻车了!我想问一下老师这种情况我们有责任吗?

  A4:

  你好!一般情况下,你们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你的陈述,你们找这名司机拉沙土,你们和司机之间可能构成雇佣关系或者运输合同关系。如果属于雇佣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司机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根据你的描述,司机是拉完沙付完钱,在返回途中发生的事故。此时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发生交通事故与合同履行没有直接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归责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你们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由谁承担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并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如果是司机自身的原因,比如疏忽大意等造成的事故,则无法归责他人。如果是由于其他肇事者的责任,则由其他责任方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

  Q5

  亲戚A想作为介绍人,介绍怀孕女性到香港检查未出生婴儿性别,这个介绍人这样做是否违法呢?我觉得违法,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希望能帮忙我解答一下,提供具体的法律,好阻止亲戚误入歧途。感谢!

  A5:

  你好,介绍他人到香港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虽然该规定在香港不适用,但是如果你的亲戚介绍他人去香港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被介绍人是内地人,该介绍行为是在内地实施,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如果被发现或者被举报则很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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