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高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
原标题:高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
2019年3月6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王某等9人聚众斗殴,被告人徐某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罗某某因对其女友和王某某交往产生不满,于2018年1月16日22时许,和向某某等人在高台城关镇某KTV内饮酒期间,罗某某与王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同王某某一起在家饮酒的王某(系王某某之父)桑某某、薛某、赵某某等人得知罗某某意欲找王某某打架。1月17日凌晨0时许,罗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杜某某、谢某某、殷某某、马某等人到高台县城关镇如意馨苑小区,罗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某下楼。王某、王某某父子从窗户看到罗某某来人众多,遂与桑某某、薛某、赵某某等人持菜刀、木棍下楼与罗某某等人斗殴,向某某闻讯赶赴现场参与斗殴。斗殴过程中,王某某持菜刀、王某持木棍与对方打斗,徐某某、陈某、杜某某夺取对方木棍或捡拾地上的木棍参与斗殴,谢某某、向某某、殷某某、马某拳打脚踢、按压对方参与殴斗。双方斗殴造成王某、王某某、罗某某、谢某某、陈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王某、王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的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7年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石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高台县城关镇文化路某酒吧门口,与送外卖的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徐某某、石某某将李某某殴打致伤。经司法医学鉴定,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王某、徐某某、陈某、杜某某、谢某某、向某某、殷某某、马某结伙在公共场所相互殴斗,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执行数罪并罚。
据此,高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从重、从轻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王某、徐某某、陈某、杜某某、谢某某、向某某、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年一个月、三年、二年七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二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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