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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2018-11-02 10:5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从法理情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正确和全面理解“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助于债权人理性认识权利状态,帮助评估、防范债权风险以及合法有效行使债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古往今来亘古不变的情理,欠债还钱符合每个人的朴素认知,也深深契合古老的自然法理念,它镌刻在人们内心深处,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在此语境下,欠债不还不仅违法,而且将被认为是挑战人类道德底线、破坏市民生活秩序的一种可耻行为。

  在交易活动日益频繁、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今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需要回过头来重新审视,正确和全面的理解有助于债权人理性认识权利状态,帮助评估、防范债权风险以及合法有效行使债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一种笼统而概括的说法,其背后既蕴含着深沉的法律理念、伦理,也有内在的、未表述出来的逻辑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债不仅要合法有效,而且能够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当债处于此种正常的、无瑕疵的效力状态时,债权人可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债务人也有主动履行债务的义务;倘若债权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力这身“盔甲”,那么债权的行使将变得无力而被动。

  比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能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有些人不禁要问,难道时间能够掩盖对方欠债的事实?欠债也可以不还了?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这个问题着实需要认真解答一番,以消除误解和疑虑,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债权并不会单因时间的推移而消灭。换句话说,即使过了诉讼时效,债之关系本身依旧存在,只不过此时的债权权能是不完整的。古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出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等诸多方面考虑,债权人理应为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承担应有的不利后果,即诉权则归于消灭,权利人不能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成为一种自然债。

  其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古罗马法时期将“债”称为“法锁”,在债消灭之前,债之各方都要受到这把“锁”的拘束。如果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一旦诉讼时效完成,法律将赋予债务人开锁的钥匙,而至于是否运用这把钥匙来解开这把“法锁”,全系债务人自主决定,法律上称这把钥匙为抗辩权。可以说,债务人是否主动行使该项权利,直接决定债权人的请求权能否实现。

  最后,自然债对当事人亦有拘束力。欠债还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主动还钱;二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然可主张债权,债务人也可行使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在自然之债下,倘若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或者是根本不知道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主动还钱或作出愿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可以受领或寻求法院的强制保护,债务人则不得反悔或者以不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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