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小陇山林区法院:违规开发旅游项目 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原标题:违规开发旅游项目 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小陇山林区法院依法审查一起涉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
2018年9月4日,小陇山林区法院受理了甘肃省林业厅与徽县某旅游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该院就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依法审查,经审理查明,徽县某旅游公司在未办理林地行政许可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甘肃省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验区国有林地内建设旅游景点,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30日,被甘肃省林业厅依法查处,给予林业行政处罚,责令其在180天内恢复林地和处以16320.00元的罚款,后被申请执行单位缴纳了罚款,但对其擅自改变的林地一直未恢复原状。期满后,经省林业厅对被申请执行单位三次书面下达恢复林地催告通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完全履行义务。
2018年9月4日,甘肃省林业厅向小陇山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合议庭成员深入破坏林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对被申请执行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该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该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的裁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为了发展旅游经济,依托当地自然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产业,以求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其初衷应该得到肯定。但是在其发展旅游产业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意识不强,在自然保护区开发项目建设,却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存在着未批先建或边报批边建设的问题,导致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该案的依法裁定,再次告诫有关地方和企业,开发旅游项目、发展地方经济是好,但应该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遵守法律法规的理念,在未取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审批许可之前,在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开发建设任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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